上述事实包括《松棕榈生产团队与家庭联户养殖合同》、《松棕榈鱼塘退出合同》和《隔离协议》。 记录在案的《密云水库上游永久禁止水产养殖客户特别控制承诺函(收付款)》、收据、现金支付单、当事人对账单等。上海律师免费咨询网来讲解此后的一些事情。
本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王与王、王、王口头协议鱼塘、雕漆厂、拖拉机所有权是否有分割协议; 二是王提交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是关于王某香与王某1、王某4、王某5在分居协议形成后是否口头约定分居的问题。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企业或者通过动产共同利益享有国家所有权”,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信息或者其他动产以及对我国共有的不动产项目或者一个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研究或者社会全体员工共同共有人认为同意,但共有人与人之间另有一种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1称即使没有父亲将鱼池交由王某5经营,也是需要再行约定雕漆厂、鱼池的经营环境管理权,并非该项经济财产的所有权,故涉案鱼池退养补偿款属于王X祥名下财产应作为文化遗产保护予以合理分配。
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1988年8月22日形成分家协议后,存在王X祥夫妇将雕漆厂分配给王某1、手扶拖拉机分配给王某4、鱼池分配给王某5经营活动并由其偿还因修建鱼池所欠银行贷款的事实。
且据王某5递交的缴纳松树掌大队鱼池承包款收据及本院向太师屯林业站核实的情况、以及提高庭审查明的情况分析可知,确实发展存在王某5自1989年起实际生产经营鱼池并交纳承包费、偿还长期贷款、1994年水毁鱼池重新开始修缮的事实,鱼池多年持续经营业务收入归王某5个人学习所有,原、被告对此方面均无异议。
根据我们当地农业农村的风俗生活习惯,所谓分家实际上是父辈把主要是利用自己挣下的家产或财产性权利、包括一些家庭内部成员实现共同参与劳动教育创造的财产附条件分配给子女的民事相关法律规范行为。
子女在接受这些父母赠与的财产、分得共有部分财产时要承担对父母基本养老送终义务。分家时所称的“给”、“归”、“弄”是口语化的表述,本意应为对财产的终极目标分配,内涵及其本质是对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身权益的绝对处分。
上海律师免费咨询网发现,这些并无影响父母应该保留传统财产具有所有权而分配人员财产经营权给子女之意。这里主要体现出现代农村父辈无偿赠与财产给子女,并将成为自己的晚年幸福托付子女的千年历史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