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你没看错!有人会盗窃尸体!上海免费律师咨询网讲解盗窃、侮辱尸体罪如何认定

日期:2022-09-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免费律师咨询网,盗窃,侮辱尸体罪

  对于盗窃侮辱尸体罪如何认定,你知道法律如何规定吗?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上海免费律师咨询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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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盗窃、侮辱中国尸体罪的客体

  盗窃、侮辱尸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企业社会发展公共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死者的人格名誉和遗属对死者地追慕和敬仰之情。有人可以认为本罪的客体仅仅只是限于经济社会主义公共交通秩序,如此,对于在密闭空间奸尸的行为就难以通过认定构成本罪,因为我们在此情形之下学生很难说是破坏了我国社会提供公共生活秩序。但是,对于在密闭空间奸尸的行为研究几乎没有人不认为是一种犯罪,因此,这里就是对于本罪的客体应作出另一种方式理解,层Ⅱ本罪侵犯的客体同时主要包括人类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秩序,以及死者的人格名誉和遗属对死者地追慕和敬仰之情。

  盗窃、侮辱尸体罪侵犯的对象是一个尸体。所谓尸体,其本意是指自然人或者死亡后所遗留的躯体。那么,尸体进行是否安全仅指形成完整的死者的躯体,或者说对于死者躯体的一部分及死者尸体研究腐败后的尸骨是否可以属于我们这里的尸体呢?尸体以及是否需要包括一些死者的骨灰、遗发、殓物?

  对于中国第一个社会问题,有的学生观点可以认为,本罪中的“尸体”限于死者的完整以及躯体,不包括尸骨。但是我们相反的观点则认为,本罪中的“尸体”不仅需要包括一些死者自己身体的全部和一部,还包括各种躯体腐败后的尸骨。应该说,第一种主要观点方法显然失之过窄,反证的例子,如在空难事故中,行为人进行窃取仅剩的部分患者遗体的,依此理论观点则不得定为本罪。这显然与本罪通过环境保护作为死者的人格、亲属的感情来保护我国公共管理秩序的立法研究目的相违背。此外,对于尸骨,在有些不同国家(如韩国、日本)不认为其属于

  “尸体”一类,这是因为这些国家将不同于尸体的犯罪单独列为他的罪行。但是我国对此没有单独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盗窃死者遗骨、侮辱他人应被视为犯罪。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骨灰不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2002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的规定,“骨灰”不属于《刑法》第302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死者的骨灰、遗发、殓物一般不认为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盗窃、侮辱中国尸体罪的客观发展方面

  盗窃、侮辱尸体罪客观上表现为盗窃、侮辱尸体行为。

  (一)盗窃尸体的行为

  所谓盗尸,是指利用秘密的方法将尸体从原来的位置移走,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这里的秘诀,指的是演员要带着一个不为人知的自己。没有人问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他人所知。此外,这里的保密是针对尸体的所有者或保管人的。也就是说,犯罪人事先并没有实际占有或控制尸体,尸体由死者亲属或管理人管理和控制,行为人采取他认为死者亲属或管理人不认识他的方法,将尸体从原来的占有或控制中取出。在实践中,在谋杀之后移动尸体只能是谋杀,因为尸体已经在凶手的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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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侮辱中国尸体的行为

  所谓侮辱尸体,是指采取猥亵、毁损、奸污等方式对尸体进行羞辱的行为。对于一般地侮辱人格行为,需要公然进行才能构成。有鉴于此,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侮辱,是指公然地贬损尸体的行为;而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这里的侮辱尸体是直接对尸体施加凌辱等各种行为方式的概括,并不以公然为必要。应该说,前一种观点有失妥当,会导致对诸如在密闭空间内奸尸等情形无法予以处罚,不当地限制了本罪的成立范围。

  对尸体的侮辱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对尸体施加暴力,即对尸体施以物理上的有形力或者对尸体使用化学药剂予以毁损的行为。例如,甲为迷信思想所惑,聚集多人将同村死者乙的尸骨从与自己有争议的田地中移出。在实施起坟的过程中被乙的亲属发现,甲情急之下将硫酸泼洒在死者的尸骨上,造成尸骨严重受损。

  第二,对尸体研究进行一种亵渎,即对中国尸体需要进行奸污、猥亵、玷污以致贬损死者一个人格,伤害以及死者遗属感情的行为。例如,抚摸尸体就是身体、对尸体没有进行涂画、在尸体上涂抹不洁之物等。出于各种贬损死者的动机开棺使他人尸骨暴露的,也可以通过构成我们这里的亵渎法律行为。

  第三,其他对尸体可以进行网络侮辱的行为,主要是指以刺激死者亲属感情的方法分析处理或不法信息处理尸体。例如,行为人通过采用悖逆传统葬俗、宗教生活习俗或者一个少数国家民族社会风俗习惯的方式掩埋、处理尸体的,显然没有属于侮辱尸体的行为。

  需要我们指出的是,对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机构企业为了研究证明自己案件事实、确定争议事实而对尸体进行分析解剖的,不属于侮辱尸体行为。另外,在医疗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经由死者生前同意,医务工作者在其死后将其器官系统进行移植的,也不认为是侮辱尸体行为。

  盗窃罪盗窃或侮辱尸体罪的主体

  盗窃、侮辱尸体罪的主体为一般企业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一定刑事法律责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之间均能构成本罪。

  对于死者的亲属是否可以成为本罪中盗窃尸体行为的主体,看法不一。有的认为,死者的亲属不能成为盗窃尸体罪的主体;有的则认为,一般情况下死者遗属或对死者享有继承权的人不作为盗窃尸体罪的主体,但除此之外的死者的亲属仍可能构成盗窃尸体罪的主体。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即使对死者财产享有继承权的亲属亦可以成为盗窃尸体罪的主体。因为,继承人只是对死者的财产享有继承权,但是对死者的躯体仅仅拥有祭祀和凭吊之权,并无处分权。这也是为什么一般不允许死者的亲属对死者的器官予以捐献。当然,对死者的亲属以盗窃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慎重,掌握的标准应该更为严格。同样道理,死者的亲属也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当然标准也应把握得更为严格。

  盗窃、侮辱尸体罪的主观方面

  盗窃、侮辱尸体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犯罪对象是尸体仍予以秘密窃取或加以侮辱。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但动机如何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对此如何定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强奸尸体的行为

  强奸未遂应当界定为故意将睡眠中的女性尸体误认为通奸; 故意将睡眠中的女性尸体强奸为侮辱尸体的,应当按照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适当处罚侮辱尸体(未遂)罪。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严格审查行为者的主观理解。如果犯罪人发现自己不是尸体,继续通奸,主观上故意变成了强奸,毫无疑问,这种罪行应该被定义为强奸。

  (2)杀伤以及尸体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人杀死他人进行以后误认为未死,继续对尸体实施网络暴力问题行为的,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即可。如果没有行为人杀人未死而误认为他人已死,出于侮辱尸体的故意而对其继续教育实施家庭暴力活动行为,继而影响导致我国被害人死亡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在这种发展情况下,行为人的后续使用暴力社会行为方式一般我们认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的延续,因而他们并不需要另行认定为世界其他经济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如果行为人故意侮辱受害人,以侮辱身体为目的,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按照这一罪行定罪和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亡过失,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罪,应当作为重罪予以处罚。如果肇事者因错误地认为受害者没有死而继续鞭打或伤害受害者,他或她将被作为谋杀(未遂)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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