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事诉讼律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

日期:2021-05-13 阅读: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律师,上海民事诉讼律师

  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民事诉讼律师

  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经三次修正,具体历程如下: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同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第三次修正并公布,这就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该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款:属于一般规定,但有例外。1、不是所有生效民事裁定都由一审法院执行,二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就由二审法院审判庭执行。2、《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对外国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意见225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金钱、有价证券)督促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做出。3、调解书的执行应比照第一款。

      第二款:1、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参照民诉法总则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强调:在执行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内容,如果民诉法第一编总则中有规定应依照执行)如对于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界定,可能是户籍所在地也可能是经常居住地。2、仲裁法解释29条,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仲裁过程中申请保全,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过程中申请保全,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释义:见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1、指定执行的规定。这次中院执行会战,领导说基层法院执行不了的积案,中院可以指定其它法院执行就是依据这一条。按执行启动方式不同区分,执行案件分为申请执行、移送执行、委托执行和指定执行。6个月是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非诉执行案件是3个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个月。2、本条所说的法院消极执行显然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是否可以依照225条提出执行异议呢?两种方式选择其一还是并行不悖?两条都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既然是当事人的权利,就说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一。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因为执行异议内容我已作为专题刚刚讲过。这里我只比较一下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二百二十七条的异同,做一下复习。相同点:属于执行裁决的内容,应由承办人以外的执行法官进行审查。区别:1、目的不同。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将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予以更正和撤销,以维护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程序上的利益;案外人异议的目的则在于最终在实体上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2、是由不同。执行异议的事由系针对执行程序本身存在的违法问题,案外人异议系案外人主张对特定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其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3、申请人不同。执行异议申请主体是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申请主体是案外人。4、救济方式不同。执行异议裁决不服的,申请复议。案外人异议是申请再审或另行起诉。

      第二百二十八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释义:1、民诉法中并未区分执行法官和执行员。执行规定第8条: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出示执行工作证和工作证,并按规定着装。2、制作笔录,动产控制和处分,不动产的交付应制作笔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上海民事诉讼律师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释义:这是关于委托执行的内容。委托执行后,受托法院依法处理:1、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2因担保暂缓执行;3、执行和解;4、案外人对非属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执行依据里没写,执行后新发现的,另行起诉)

上海民事诉讼律师 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 http://www.lvshi112.com/xazs/qsxz/729.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