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涉外婚介合同的效力认定律师咨询

日期:2020-09-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涉外律师,上海婚姻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涉外婚介已形成了成熟的产业链,但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却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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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一:直接适用1994年12月0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该规定原文为:“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

  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

  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审理法院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认为上述通知相关条文为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涉外婚介合同为无效合同。

  观点二:认为借介绍越南新娘收取高额的婚姻介绍费用,该类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相关禁止性经营的规定(即通知),且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稳定,进而认定婚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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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三:认为涉外婚介可能存在人口买卖的嫌疑,涉嫌刑事犯罪。受诉法院以此类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观点四:认定该类纠纷为居间合同纠纷且合同有效,适用《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判令扣除部分实际支出费用后,由被告返还婚介费。

  资深离婚纠纷律师: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均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针对该说理困境,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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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涉外婚姻律师:同时,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58页中论述:

  国家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各部委下发的各类“红头文件”,违反国家政策的,一般应认为合同无效,而“通知”就显然属于国家政策范畴。

  且该通知明确是对于涉外婚介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资格的否定,而非通常管理性规范中的对于交易场所、时间、数量的限制。国家政策当然属于公序良俗的一部分,故对于涉外婚介案件的论述,宜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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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涉外婚介合同违反国家政策要求,而“通知”明确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从事涉外婚介活动,其目的是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预防公民因涉外婚介而陷入被诈骗之困境难以维权而出台,故其属于公共秩序之一部分,违反该政策的合同自然无效。

  2 . 违反我国《婚姻法》禁止买卖婚姻的规定。婚姻的缔结应当是以感情为基础,但跨国婚介从男女双方见面至办理结婚登记,时间仅为一个月左右,中间伴随大量的金钱给付,无视极大的语言文化差异。以此角度进行论述,既能保持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又能对涉外婚介合同的性质进行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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