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刑事律师_性侵儿童案件中证据存在的共性

日期:2020-08-25 阅读: 关键词:上海市刑事律师

  上海市刑事律师:性侵儿童案件,因受害儿童心智尚不成熟,表达能力有一定欠缺,且行为人手段隐蔽,其证据较普通性犯罪案件更难以收集,呈现出隐蔽性强、证据审查认定难的共性:

上海市刑事律师_性侵儿童案件中证据存在的共性

  一、被告人容易翻供否认控罪。性侵儿童案件的行为人一般在犯罪行为刚被发现时尚未形成反侦查意识,未形成心理防御,侦查人员在录取口供时较容易取得进展。

  一旦行为人发现案件证据力度存在弱点,即便已经形成外围证据链条,也会形成心理优势,认为自己做的事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没有其他有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同时也为了维护自己和家庭的名誉,会对案件事实坚决否认,百般抵赖。

  二、直接、客观证据少。性侵行为不仅是行为人为满足淫欲直接实施的性暴力、强奸,还包括以普通成人性观念为标准认为的具有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猥亵行为。例如对儿童性器官或性敏感部位的触碰、抚摸,对儿童实行常识意义的性行为(手淫)等。

  上海市刑事律师这类性侵行为往往不会对儿童造成直接的身体伤害,且又具有隐蔽性,一般是行为人与儿童单独接触时发生的,难以形成有力的直接、客观证据。此外,此类案件通常会附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记载儿童“外阴红肿、充血”等症状,但此易与受害儿童日常卫生、病理所造成的生理疾病混淆,导致难以认定其证明力。

上海市刑事律师_性侵儿童案件中证据存在的共性

  如果行为人否认此类性侵行为,通常很难认定犯罪事实,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

  三、被害人陈述采纳难。性侵儿童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就是受害儿童的陈述不详细导致采信难。

  第一是家庭对儿童性保护教育缺失,大部分受害儿童缺乏对性侵害的最基本分辩能力,一些儿童在遭到侵害后仍不能辨识事情性质和后果,甚至不懂如何向家长表达;

  第二是受儿童记忆能力的影响,尤其是儿童在惊惧状态下对于案件事实的记忆是比较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这也会影响到其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完整陈述;

  第三是儿童在生理和认知方面不成熟,语言表达上有局限性,容易被误导,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详细。

  当被害儿童陈述的有罪证据与被告人辩解的无罪证据呈现“一比一”的情形,双方各执一词时,会导致言词证据难以被查证。被害人陈述是案件重要证据,但也可能因带倾向性或片面性问题而导致不易被采纳,除非存在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否则被害儿童的陈述容易被认为是“孤证”不易被采信。

  四、证人身份的重叠导致对证言认定存在困难。在行为人“零口供”否认控罪的情况下,会给指控犯罪带来困难,此时就需要辅助其他证据种类来相互印证,而证人证言就成为一项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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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刑事律师证人证言取得的合法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不会存在较大问题,关键在于客观性,其要求证人必须客观真实地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这种事实必须是其亲自所见所闻,既包括亲自感受到的事实,也包括听到别人转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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