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区律师所答辩幼儿园内俩娃娃打架划责任

日期:2022-02-18 阅读: 关键词:杨浦区,律师所,答辩,幼儿,园内,俩,娃娃,打架,

  案例简介:小雨是小神童幼儿园大班的学生。2020年3月,小雨从幼儿园回来。小雨的母亲发现小雨的胸部和肋骨有瘀伤。经询问,小雨回答说,同一班的小贺在操场上踢伤了。小雨的母亲联系了幼儿园,得知两个孩子在操场上发生了争执。小雨的母亲要求转移幼儿园视频,并被幼儿园拒绝。那天晚上,小雨的母亲带小雨去了医院急诊室,伤势被诊断为胸部外伤。医疗费用为127.60元。

  第二天,小雨的父母联系了小贺的父母,要求他们一起去医院。小贺的母亲陪同他去市医院检查。门诊病历记载:患者进入诊所时紧小雨、情绪恐惧,紧紧握住母亲的手臂,沟通。诊断为:急性应激障碍、夜惊和870元的医疗费用。建议家人减少谈论殴打,必要时进行心理治疗。小雨的母亲要求幼儿园和小贺拒绝共同承担医疗费用,因此她被起诉法院,要求幼儿园和小贺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在生活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小神童幼儿园作为一个教育机构,有义务教育、管理和保护小雨,特别是在组织学生开展操场活动时,应更加注意义务,确保学生的安全,避免学生在活动中受伤,法院获取现场视频和相关教师的询问记录,杨浦区律师所结合小雨小贺的陈述和小雨的医疗情况,虽然事件发生当天有三名教师在场,但没有及时阻止或批评小贺小雨的行为,导致小贺小雨的胸部,小雨受伤,小雨受伤后没有及时联系父母或接受治疗,送医生等措施,因此,小神童幼儿园对小雨受伤有主要过错,对小雨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责任。

  同时,小贺在活动期间踢到小雨的胸部,造成小雨受伤。他应对小雨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30%。由于小贺是一个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小贺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浦区律师所答辩幼儿园内俩娃娃打架划责任
 

  律师分析:幼儿园与儿童的关系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和托儿合同的管理、教育、保护和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幼儿园对儿童承担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幼儿园不能证明它在损害事实中没有过错,它应该对损害结果负责。

  杨浦区律师所就幼儿园而言,儿童伤害案件的主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幼儿园管理不善、设施设备年久失修造成的儿童人身伤害、热水、热粥烫伤、食品供应中毒等。

  (2)儿童之间的斗争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儿童的危险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外部危险因素没有及时消除或采取保护措施。

  但是,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并不是所有的幼儿园都应该承担责任。例如,幼儿园经过仔细管理,仍然无法阻止儿童之间的突然伤害和疾病发作。幼儿园不需要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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