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刑事案件律师谈私自与精神病女同居属强奸

日期:2022-02-10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刑事案件,律师,谈,私自,与,精神病,

  1月30日,丰县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网民反映生育八孩女子的调查通知。  

  通报称:

  1998年6月,杨某在欢口镇与山东省鱼台县交界处流浪乞讨时,被董某的父亲董某收留(已故),随后与董某生活在一起。在生活中,我发现杨某有智障,但他仍然可以照顾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时,镇民政办工作人员未严格核实其身份信息。

  自2021年6月以来,杨某的病情加重。在发病期间,他经常摔倒殴打家中的老人和孩子。为了防止杨某生病时受伤,董某暂时用锁链约束自己的行为,精神状态稳定后取下锁链。董某的行为涉嫌违法,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调查。

  联合调查组将对有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对失职、失职人员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处理。

 

  其他类似案例。

  据《沈阳今日报》2004年报道,单身汉李润在路上遇到精神分裂症患者刘飞后,带他回家,一起生活,一起生了一个孩子。因为刘飞没有身份证,他们也没有登记结婚。

  两年后,沈阳皇姑区法院认为,李润明知道刘飞患有精神分裂症,没有性自卫能力,但也与他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判处四年监禁。

  然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认为,李润愿意接受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飞,刘飞也愿意和李一起生活。在他们一起生活的两年里,李润可以照顾刘飞和她的孩子。他们有一定的情感基础,形成了稳定的同居关系。此外,李润被捕后,刘飞一直住在家里,生下了李润的孩子。李润和刘飞的同居行为没有社会危害,也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原判强奸罪量刑不当,改判李润无罪,当庭释放。


上海专业刑事案件律师谈私自与精神病女同居属强奸
 

  巧合的是,曾经有一起类似的案件,一审被判强奸罪三年,二审缓刑!

  安徽农民付二生与从路边带回家的精神病妇女同居13年,一审被法院判处强奸罪3年有期徒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付二生犯强奸罪,但如实供认犯罪,长期照顾被害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抚养多个子女。付二生构成强奸罪,但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审法院认定,2002年,付二生在上海捡垃圾时,在郊区发现一名精神异常女子,随后将她带回涡阳县家中生活。付二生知道该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后,仍多次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相继生下4个孩子。在生活中,该女子伤害了付二生,并倾向于暴力。付二生把她关在家里10年了。经鉴定,该女子在案发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应评定为无性防御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84年4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奸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答复》规定,知道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症患者(严重程度)和性行为,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虽然该规定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但该规定的内容一直被司法实践和理论所坚持。

  路遇精神病女应报警或报民政部门。经媒体报道,付二生争论激烈。同情者有之,要求坚决惩罚者有之。有网友认为,付二生13年前未经监护人许可带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涉嫌拐带。

  上海专业刑事案件律师认为,绑架不是法律术语,刑法只规定了绑架儿童罪,对绑架精神病人没有规定。但刘华吉直接把精神病妇女带回家肯定是错误的,他应该向民政部门报警或报告。此外,根据规定,与精神病人结婚,婚姻无效;但这种行为是民事违法的,而不是犯罪。付二生收回的精神病妇女没有性防御能力,只要她们发生性关系,即使她们一起生活和抚养孩子,她们也会被强奸。刑法具有预防功能,可以震慑觊觎精神病妇女的潜在违法者。

  针对付二生的情况,上海专业刑事案件律师认为,由于社会危害不大,可酌情轻罚。他认为,从法律和法律上讲,没有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性防御意识和性防御能力,所以没有强迫或自愿,所有与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的人都应该被认定为强奸。但另一方面,付二生与精神病妇女同居多年,生孩子确实是一个难题。机械判决强奸罪不合理。他建议我们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观察。一是付二生的目的是通奸还是接受精神病人;其次,我们需要了解付二生在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有一定的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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