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律师网述以证据证明钱款的性质可拒还款

日期:2022-01-24 阅读: 关键词:上海,债务,律师网,述,以,证据,证明,钱款,的,

  案例湍黛科和朱宝有朋友关系。2015年1月13日,湍黛科通过银行转入安乐发账户35万元。2015年3月16日,湍黛科委托外人季书英转入安乐发账户65万元。因此,湍黛科向朱宝支付了100万元。2016年9月7日,朱宝向湍黛科转账30万元。

  湍黛科多次向安乐发要求剩余70万元。2019年6月10日,湍黛科打电话联系安乐发,问安乐发:你欠我70万元,我想你先还给我20万元,我想派用,可以,我想你空我70万元,你可以还给我10万20万元,我派用场,你有吗,你可以还给我最好的,安乐发回答说手头没有钱。2020年11月20日,湍黛科打电话给安乐发,问安乐发:先给我一些钱,多少钱给我,我要去其他地方一次,现在给我一些差旅费,你不是说房子卖了还给我吗?房子卖了吗?安乐发回答说,股票投机亏损,房地产被拍卖,手头没有资金。湍黛科催促剩余70万元,然后起诉法院。

  湍黛科起诉安乐发后,又于2021年3月多次向安乐发发送微信催收债务。2021年3月11日,湍黛科发微信:宝领:关于你借我100万元以后只还了30万,还有70万你到底想什么时候还?假如你有困难,你也会告诉我。2021年3月15日,朱宝回复微信:有空你来一次,当面试,湍黛科又发了一条微信:宝领:不管你现在的情况好坏,你心里还想还我剩下的钱,那我们就可以像朋友一样坐下来边喝茶边聊天了。你心里不想还剩下的70万,或者你经济困难,现在还不出来,那你就说一句话,也不用多说了。等方便的时候再见面吧。2021年3月21日,朱宝回复微信...湍黛科发了一条微信:只要你把钱还给我,我就能承认我的错误。但给我一个准确的时间,你不还钱,让我认出你,承认你的错误,我现在情况不好,想把借给你的钱拿回来,已经这么多年了。你还说我伤害了你的感情吗?朱宝回答说:好吧,你想要什么,我不能控制你,我这辈子会借钱给你吗?湍黛科回答说:为什么不呢。你不是也借了钱吗?

  湍黛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命令朱宝归还湍黛科贷款本金7万元。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本案调解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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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贷款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湍黛科于2015年1月13日和2015年3月16日转移交付朱宝收到的100万元的性质。湍黛科主张这笔钱的性质是贷款。安乐发辩称,涉及的钱是湍黛科委托安乐发投资股市的投资资金。湍黛科和安乐发之间没有私人贷款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湍黛科只根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安乐发辩称,如果转账系统偿还双方以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安乐发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安乐发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湍黛科仍应建立贷款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债务律师网在这种情况下,湍黛科根据转账凭证主张私人贷款的法律关系,安乐发辩称诉讼资金的性质是委托财务管理资金,安乐发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首先,安乐发辩称,他与湍黛科有委托财务管理关系,但没有提交书面证据证明。安乐发主张湍黛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立股票账户,因为他受到限制的高消费,安乐发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安乐发陈述了与湍黛科的结算时间、结算方式等委托股票投机事宜没有具体约定。

  其次,朱宝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首先辩称湍黛科,朱宝玲根据投资比例分担损失,主张截至2016年9月6日,湍黛科应承担近70万元的损失,因此朱宝玲于2016年9月7日转账交付湍黛科剩余投资30万元,但朱宝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6年9月6日与湍黛科结算,朱宝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一直要求与湍黛科结算。第三,朱宝玲自己也改变了与湍黛科的投资金额,分享损益,湍黛科,朱宝玲从未结算,朱宝玲于2016年9月7日交付湍黛科30万元是湍黛科撤资,朱宝玲陈述不一致,根据后续陈述,截至2016年9月6日,湍黛科应承担投资损失超过80万元,与朱宝玲辩称2016年9月7日退还湍黛科30万元,朱宝玲投资30万元。

  此外,从湍黛科提交的手机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湍黛科多次向安乐发索赔剩余贷款本金70万元。安乐发只表示资金困难,没有反驳湍黛科索赔的资金性质。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难以接受安乐发对委托财务管理所涉及资金性质的抗辩,并依法支持湍黛科要求安乐发返还剩余70万元贷款本金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裁定,安乐发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湍黛科贷款本金7万元。

  朱宝收到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湍黛科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原因:本案的性质应为个人委托财务纠纷。首先,湍黛科在本案中的主要依据是2015年1月13日向安乐发转账35万元,3月16日向安乐发转账65万元,但湍黛科没有提供相应的贷款借据。湍黛科显然不符合理由,没有要求安乐发写借据。

  此外,湍黛科是一名长期没有固定职业的人员。他向安乐发投资100万元,显然是为了获得资金收入。但在这种情况下,湍黛科从未向安乐发提出过利息要求,这不符合湍黛科的投资逻辑。其次,根据安乐发提供的《招商证券上海江苏路证券营业部细节》和安乐发制作的资金结算细节,截至2016年9月6日,湍黛科投资100万元已亏损70万元。因此,安乐发于2016年9月7日向湍黛科支付的30万元是双方委托股票交易的结算。然而,由于双方都是朋友,当时没有明确的书面结算。此后,湍黛科多次要求安乐发还款,安乐发一直要求湍黛科结算。一审法院事实不明确,法律适用错误,应予以改判。

  湍黛科辩称,他不同意朱宝玲的上诉请求。朱宝玲和湍黛科是朋友。2015年,朱宝玲以炒股为由向湍黛科借款100万元,并口头承诺在三至六个月内归还。因此,湍黛科没有要求朱宝玲出具借据,因为他的感情。朱宝玲后来只归还了30万元。双方形成了私人贷款关系,朱宝玲上诉声称双方是个人委托财务管理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朱宝玲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发现,一审认定事实正确,二审法院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涉案资金的性质是民间借贷还是投资理财。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依法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湍黛科向安乐发交付的钱款是民间借贷款,其虽无借条、借据为证,但其不仅提供了相应的款项流转凭证,还提供了其与安乐发的微信往来信息,其中湍黛科不止一次向安乐发提及“你借我100万只还了30”,要求安乐发归还剩余70万,故应当认定湍黛科就其主张涉案款项属民间借贷款已提供了一定证据。

  上海债务律师网相比较,安乐发主张涉案钱款是投资款,可正如其在二审庭审中认可的该主张并无证据证明。特别是双方微信往来信息显示,针对湍黛科要求还款,安乐发从未正面回应否定借款事实。现安乐发湍黛科不持有借条、未要求支付利息等有悖常理为由,否定湍黛科的主张,显然依据及理由均欠缺,安乐发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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