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律师事务所对于再审申请六问六答

日期:2022-01-22 阅读: 关键词:上海市,法,律师事务所,对于,再审,申请,六问,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民事、商事案件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人民检察院检察监督后,整个诉讼程序终止。这个三加一路线图构建了中国民事纠纷终端的解决机制。再审或审判作为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非常程序,在纠正错误判决、救济当事人权利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越来越受到当事人和律师的重视,甚至被视为能否扳回一局的重要战役。本文上海市法律师事务所对再审申请的若干判决观点分散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的民事审判信箱系列文章中,均为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对审判监督实践的思考。

 

  一、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示再审后重新形成的有效判决,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答:不,法院不应受理,如已受理,裁定终止审查再审申请。

  上海市法律师事务所释法推理:因再审发回重审后形成的有效再审判决,由于是在再审程序中形成的判决,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再审判决,即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申请再审判决、裁定的;……。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本质上违反了2012年修订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的3+1模式。因此,人民法院不得接受判决申请再审。已受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二、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其他方式不能送达被申请人时,是否有必要公告?

  最高法院回答不必要,送达与否实际上不损害被申请人的权利。

  上海市法律师事务所解释推理:在处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过程中,更多的被申请人无法联系,邮寄退款,原律师以非代理为由拒绝,无法有效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送货工作的规定,当事人在送货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货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但没有扩展到再审和再审程序。对于拒绝再审申请的案件,无论是否送达,都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的权利如果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则无需再次公告。首先,是否送达并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第二,由于生效文件的状态没有改变,再审针对的是生效的法律文件,这与二审程序不同。即使二审是维持原判的结果,如果送达不到,仍需公告。

  

  三、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问题,不作为上诉理由作为再审理由,能否成立?

  最高院答:不能成立。

  解释理由:审判监督程序应为纠错程序,即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方可进入再审。一审程序结束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都属于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罚。对于一审判决中已经确定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在上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确定的认可。在申请再审时,对这一问题提出异议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另一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在二审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这一问题没有上诉,双方没有争议,二审法院就不必审查这一问题,更不用说是否错了。因此,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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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能否受理按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答:不予受理,进入审查程序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上海市法律师事务所解释推理:虽然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两种裁定可以申请再审,但从立法技术和司法解释的初衷来看,只有这两种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十一种裁定类型。在审判实践中,特殊程序、监督程序、宣传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多种非诉讼程序适用于裁定结案、管辖权异议、保全和不执行、允许和不允许撤诉、中止和终止诉讼、纠正判决中的笔误等。上述裁定一般是解决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实体审理,有复议、异议等相应的救济方式。这种裁定申请再审既没有必要也没有依据。

 

  五、一方申请二审判决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答:不,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作出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都有权依法申请再审。一方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的,另一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再审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止后,所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者二审判决作出再审判决的权利予以消灭,另一方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再审权利的,不保留另一方向再审判决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对一方的再审申请作出再审判决,经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进行的,但形成的法律文件不是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其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不同。此时,由于当事人的相应诉讼权利指向的是再审判决,而不是二审判决,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待再审判决,因为法律文件明显的原因。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以便在再审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因此,没有必要给予被申请人申请再审判决的权利。


  六、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答:不,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

  上海市法律师事务所解释理由:(1)已生效的判决在启动再审并进入再审程序后作出的判决,无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上诉后生效,都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有效判决(2)再审判决的审判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二审判决的对象是未生效的判决。一审生效后的判决经过再审和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但再审判决对原生效的判决是否正确作出了判决,因此,无论二审判决是否改变,二审判决本质上都包含了对原生效判决是否正确的认定(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4)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结束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解再审判决,对未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不公平。因此,一审生效的判决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决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判决,但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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