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论述辅导作业要了孩子命

日期:2022-01-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论述,辅导,作业,要,

  父母都知道陪孩子做作业是一次炼狱的考验,但是体罚还是各位家长不可缺少的,尤其不能打孩子的头等要害部位!下面是对案件判决的解析,希望各位读者能够认真阅读,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案例:被告胡惠娟,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生活在武功县,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警方抓获。以武检刑诉(2019)45号起诉,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控告被告人胡惠娟犯故意杀人罪,并对其提起公诉。2019年8月20日,本院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人员刘普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惠娟和他的辩护人李玄博出席了庭审。目前该案件已经结案。

  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中辅导儿子郭某丙学习,因学习不用心而殴打郭某丙,致使其头部受伤。一月四日凌晨4时许郭某丙出现呕吐,胡惠娟将其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以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死者进行尸检鉴定,郭某丙在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因误吸引起窒息而呕吐。

  确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包括: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的口供和辩护等。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胡惠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依法提起公诉,请予执行。

  被告胡惠娟争辩说,自己因管教孩子学习而打孩子,但没有打孩子的头。本人已经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请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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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方李玄博争辩说,1.对控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2.犯罪发生时,被告人正处于怀孕阶段,情绪可波动较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误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3.目前正处于哺乳期的被告人,综合其庭审表现,可看出其已认罪伏法,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和判处缓刑。

  经过审理,被告人胡惠娟和被害人郭某丙是亲生母亲和儿子。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中辅导郭某丙学习,因学习不用心被他殴打。一月四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发现郭某丙呕吐,病情严重,联系车辆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以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为死者进行尸检鉴定,郭某丙在生前遭受钝性外力多次击打头部,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并因误吸引起窒息而呕吐。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资料、诊断证明书、微博截图、情况说明、介绍信及通话记录查询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韩某某、闫某某、张某甲、倪某某、张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胡某某、杨某丁、蒋某某、姚某某、杨某戊证言;被告人胡惠娟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鉴定书;光盘一张。

  胡惠娟因管教未成年儿子学习,殴打儿子而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方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按照被告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胡惠娟犯有过失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

  未服本判决的,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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