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法专业律师讲年度奖金并非雇主的法定义务

日期:2022-01-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劳动法,专业,律师,讲,年度,奖金,并非,

  案例:被告人胡某于2015年1月19日进入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并于同年10月16日向被告提出辞职,理由是“个人原因和职业规划”。原来,被告都提交了离职清单“员工基本资料”一栏,将原告的离职日期写在“2015-10-30”。在原告任职期间,原告承诺自己的年薪超过100万元。2015年7月10日,在2015年上半年,被告根据原告工作表现及公司考核标准,核准原告上半奖金46万元,原告将这笔46万元奖金用于购买银河稳汇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但是,被告人在2016年7月28日单方从原告的财务账户中划去了这46万元。2015年,原告要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奖金100万元。被告人争辩说:原告对2015年度奖金申诉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而且原告也不能满足2015年度奖金的发放条件。

  广东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查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资按照公司有关薪酬福利的相关规定执行,合约规定:乙方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册内参加年度绩效考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在评估了本年度的整体经营业绩之后,甲方拥有最终的决定权给乙方是否发放给乙方。”

  在此案审理期间,被告证实,它已经于2016年5月左右完成公司的员工考核,并向在册员工发放了2015年的奖金,被告没有对原告进行考核。由于原告2015年12月31日已经离职,未被纳入考核计划中的员工考核范围。

  福田区法院认定,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未满足劳动合同规定的奖金条件,此外,原告在承诺书和承诺函中确认2015年上半年预支取的奖金只是一笔预计金额,并非实际可领取的奖金数额。并且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以实际或全部未支付预计奖金金额为理由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对于原告提出的2015年度年终奖申请,不予支持。  
 

上海劳动法专业律师讲年度奖金并非雇主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被告争辩说原告对2015年度奖金要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上海劳动法专业律师如何规定劳动仲裁时效?

  法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时限的计算始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那一天。该案中,原告在离职时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和承诺书,确认2015年上半年的奖金预支仅为预计金额,并不是最后实际发放的奖金数额,双方同时确认发放2015年度奖金的条件还没有实现,奖励金额应根据公司全年经营状况进行财务审计,并结合原告所在部门和原告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因此,原告离职后,原、被告之间的奖金纠纷仍未发生,故不能将劳动合同解除期限作为纠纷发生日期。被告将原告以预付奖金认购的理财产品份额强制赎回,并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在此期间,应被视为被告决定不给予原告2015年度奖金,原告已于2017年5月2日就此事提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不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关于是否发放年终奖,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年度奖金作为非固定支付报酬的一部分,在发生纠纷后,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本案中雇主仍应承担举证责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由雇主做出的解雇.除名.解雇.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所引起的劳动纠纷,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双方的举证责任大致划分如下:一、劳动者需要提供雇主关于年终奖的约定.规定。上海劳动法专业律师证明诸如雇主承担年终奖义务而没有发放年终奖的事实。二.雇主应对下列事实的全部或部分举证责任:关于发放年终奖的约定.规定(包括制度制定和公布程序文件).年终奖的发放条件.雇员应得到年终奖的计算和依据.年终奖实际发放凭证等。

    

  许多雇主要求雇员要工作到年底(通常是12月31日)才能拿到年终奖,但在年底前离开公司就不能得到年终奖,这是合法的吗?

  年底奖金是企业对员工年终奖励。它的支付形式多种多样,多以货币支付,还有物质奖励或股票奖励。它们的支付标准也不统一,有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支付,也有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综合员工业绩,评定发放。因此,上海劳动法专业律师在认定“年底之前离职,就不能得到年终奖”的约定是否有效之前,需要对双方约定的年终奖性质进行分析。

    

  实务上也存在这样的一些情况,劳动者一年满了,但年终奖在下一年3.4月份发放,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凡是在发奖金日前离开公司的雇员都无权获得年终奖”是否有效?

  年末奖金的性质是非标工资,因此,雇主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构成的一部分,雇主不能因发放时间未到而随意扣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规定,如果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向其支付工资。员工离职时,如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年终奖规定,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年终奖金。

  雇主规定:“凡是在发奖金日前离开公司的雇员都不能领取年终奖”,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存在法律风险。

   

  年度奖金并非雇主的法定义务,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它是劳动报酬还是劳动者福利?

  如何确定年终奖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雇主必须承担给劳动者的年终奖金,因此很难区分年终奖到底是劳动报酬还是劳动者福利。区分一般工时工资制等标准工资制,年终奖为非标准工资制,年度奖金应否.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应综合考虑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企业规章制度.发放惯例等因素,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尊重雇主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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