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权威律师解读妇女特殊保护权益

日期:2022-01-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权威,律师,解读,妇女,特殊,保护,权益,

  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于1992年通过了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近30年来,该法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妇女权益保护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国家政策。与此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一些旧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

  面对这些情况,现行《妇女权益保护法》迫切需要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席何一亭表示,根据实际国情,逐步完善适合我国发展阶段的妇女权益保护制度;坚持问题导向,努力解决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坚持系统理念,处理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联系;尊重区域差异,为地方立法留下空间。
 

  解释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歧视妇女的含义不够明确,这一立法空白在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中国政府绩效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多次被指出,成为敦促中国完善法律政策措施的重点。

  修订草案增加了歧视妇女的含义,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制度,消除对妇女各种形式的歧视,禁止依法享有和行使妇女的权益。

  这可以说是修订草案的最大亮点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曲翔飞指出,歧视妇女的释歧视妇女的含义,有利于表明中国消除各种形式的国家立场和决心,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值得上海权威律师一提的是,根据我国促进男女平等的现状,修订草案还增加了加快实现男女平等的临时特殊措施。

 

  实践经验已成为法律规范。

  近年来,党和国家发布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旨在加强妇女权益的保护,积极探索妇女权益的保护,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修订将满足实际需要,实践证明有效,各方面理解相对一致的措施将及时转化为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法律和政策性别平等评价体系已在各地得到广泛建立。到目前为止,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建立了法律和政策性别平等评价机制,其中一些已被写入当地立法。本制度被吸收,修订草案第九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男女之间的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男女平等评价。

  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妇女统计制度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缺乏统计数据支持的困难,给决策和研究带来了许多不便。修订新的性别统计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妇女发展统计调查项目,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进行统计调查分析,并定期发布相关信息。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加强了法律救济和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刚性。修订草案增加了各级妇幼工作委员会可以发布监督处理意见,加强全国统一的妇女权利服务热线建设,建立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完善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增加就业性别歧视,不采取性骚扰预防措施等法律责任。

 

  列出就业性别歧视的规定。

  工作场所的性别歧视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仍然很普遍。本修订的一个重点是进一步提高妇女劳动和社会权益的保护。

  由于对就业性别歧视的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矛盾和争议。本修订明确列出了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况,便于实践中的识别和处罚。修订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聘用)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以下行为:限制男性或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姻和生育情况和意愿;怀孕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限制婚姻、生育、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聘用)条件;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或差别提高妇女录用(聘用)标准的其他行为。

  此外,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促进了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建立了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平台就业等新就业形式,加强了新形势下对妇女就业的全面保护。

  增加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客观上对其提出更高的要求。修订草案的新内容将为妇女就业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妇女就业歧视问题,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福利和税收优惠的实施。上海权威律师说。
 

上海权威律师解读妇女特殊保护权益

  丰富人格权益保护内容。

  妇女权益保护涉及宪法和民法典、刑法、劳动、教育、社会保障、土地承包、基层政权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反家庭暴力等法律法规。本修订坚持妇女权益保护法作为妇女权益保护领域特殊法律的定位,注重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原第六章的章名人格权修改为人格权。同时,完善了相关人格权的类型,完善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

  非暴力手段是近年来损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征。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妇女精神、煽动妇女自残自杀等事件在报道中很常见。一些地方还调查和处罚了一些组织和个人开展PUA培训和在线销售相关课程。此外,女性德班还多次禁止用言语侮辱自己,轻视自己,破坏妇女的人格尊严,毒害妇女。鉴于这些情况,修订草案增加了禁止通过精神控制伤害妇女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禁止出售和非法送养女孩的规定。

  上海权威律师结合妇女的特点和实践中未支付医疗费用,男性未签署剖宫产手术表,医院拒绝提供医疗救助,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医疗机构进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应征得孕妇本人同意,在孕妇及其家属或关系不一致时,应尊重孕妇本人的意愿。


 

  解决性骚扰识别难的问题。

  女性是性骚扰的主要受害者。《民法典》第一百零一十条对性骚扰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鉴于实践中性骚扰的难以识别问题,修订草案明确了性骚扰的主要表现形式,以便识别和定义。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违反妇女意愿,以下方式进行性骚扰:性意义、性暗示、不恰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显示或传播图像、文本、信息、语音、视频等。;暗示私人关系或性关系的发展将获得一定的好处;其他情况应被认定为性骚扰。

  上海权威律师鉴于实践中性骚扰投诉主体的负面待遇,修订草案规定,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收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通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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