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犯故意伤害罪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吕XX的行为不属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吕XX是受郭XX的邀请前往案发现场的,并未携带任何凶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吕XX有伤害郭XX的主观故意。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讲解一下需要了解的内容。
在吕XX到达案发现场后,郭XX随即关上房门首先对吕XX进行殴打,使用砖头对吕XX的头顶部、脸部等要害部位进行击打并造成吕XX轻伤。吕XX在局促、密闭的陌生环境中突然遭受郭XX持续、严重的暴力侵害。
在人身安全遭受重大威胁、身高及力量对比不如郭XX且难以对郭XX的加害行为可能造成自己损害程度作出预判等情况下,为了避免自己遭受严重的暴力侵害,用房间内碗、啤酒瓶等物体击打郭XX直至郭XX松手的行为属于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且并未超出必要的限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应当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拓展辩护思路,首先要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和起诉标准。增值税是1994年以来我国新开征的税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在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决定》中找到。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05条吸收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决定》的基本内容,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虚开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本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介绍他人虚开本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诉标准依照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税发票(刑法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的税额在万元以上或者国税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提起公诉",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诉标准是其中之一,即: 虚发税款或者骗取国家税款的数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干疑难问题分析,真实交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虚假交易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处罚。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大,但在实际交易中如何准确认定虚假增值税发票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
虚开有真实交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存在真实交易,要求他人代为开具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他人代他人开具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有自己的真实交易,但交易对象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因此,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发给他人; 二是他人之间存在真实交易,代他人实际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存在真实交易,要求他人代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别是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在此要求其他一般纳税人为其交易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开具的价格、税额、项目等均属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处虚开、伪造、非法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有两种:一是买卖货物, 或者提供和接受应税劳务。
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金额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金额;2是进行实际业务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开立的。看来笔者对上述真实交易的描述,还是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论。
从虚开增值税罪的构成来看,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性和用途,上述行为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我认为还值得商榷。并可被认定为破坏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根据一个复杂对象,但从国税流失的角度来看。
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认为,上述情况并不都导致国税流失,这只是由于增值税主体的变化,一般不会造成国税流失,以及上述情况是否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司法实践中,从国税流失角度,逐渐倾向于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