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为何取保候审?

日期:2021-06-07 阅读: 关键词:合同诈骗,上海合同诈骗罪律师,上海专业取保律师

  【案情简介】

  李某在北京某城区开办了某教育培训机构,一开始招生尚可。运营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虽然生源可以,但因为所在地段租金费用很高,再加上老师等运营成本较大,导致入不敷出。于是,李某在没有提前通知学生及家长的情况下,将机构搬至某郊区继续运营,仅在原经营场所张贴了搬家通知,并留下用于进一步沟通的联系电话。

  此案影响到了几十名学生及家长,涉案金额近百万。学生家长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将李某刑事拘留。

  【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作出不批捕逮捕决定,嫌疑人取保候审。

  【律师解读】

  李某家属委托专业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笔者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当时,嫌疑人非常绝望,情绪很低落,会见过程中,数次声泪俱下。经了解得知,同监室待的时间长的人都说,这样的涉众案件,办案机关有压力,提前释放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而且此案定诈骗问题不大,涉案金额又特别巨大,得判十年以上。

  笔者在向其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后,认为办案机关定性错误,嫌疑人属于经营失败后产生的经济纠纷,而不属于恶意的合同诈骗行为,不能因为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就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笔者为嫌疑人做了专业的法律分析,剖析了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讲解了此案在定性上辩护空间很大,缓解了其焦虑情绪,为其重新树立了信心。

  笔者进行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和案例检索,并在团队研讨的基础上撰写了律师意见书递交给侦查机关。同时,向检察院递交了不批捕律师意见书,并多次就案件的定性问题与承办人进行深入交流,嫌疑人最终被取保。

  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上海专业取保律师: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处理合同纠纷应心存敬畏,要有负责的态度,不能任性为之。本案嫌疑人遭受牢狱之苦,与其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不负责任的态度有直接的关系。即使经营困难,也应该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协商,而不应一走了之。好在,嫌疑人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一直从事培训行业进行实体经营,也不存在主体、资质文件方面的虚假情况。最关键的,虽然突然搬走,但是留了沟通电话,且在郊区承租了办公场所继续经营,并未逃匿 ,使得本案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辩护空间,但最终出罪也实属惊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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