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律师讲解2022走私贵金属罪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2-09-08 阅读: 关键词:浦东律罪,走私贵金属罪

  在当前社会中,在走私犯罪行为中除了常见的走私毒品罪外,还包括了其他的一些犯罪,例如走私贵重金属,这也构成了犯罪。那么,走私贵重金属罪如何认定?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浦东律师讲解2022走私贵金属罪的认定标准

  一、走私以及贵重材料金属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走私以及贵重材料金属罪与走私国家文物罪的界限

  《刑法》用汉字数字量款规定了走私贵金属罪和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的犯罪。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运输、购买、销售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 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对象不同。 从表面上看,由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很容易区分这两种犯罪,但事实并非如此。 许多文物含有金、银或其他贵金属。 行为人的行为既符合走私贵金属罪的特点,又符合走私文物罪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定罪? 根据《金银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金银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因此,走私金银文物的行为应视同走私文物罪。

  (二)走私贵重材料金属罪与走私进行普通企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逃避应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两种犯罪有以下区别:(1)侵犯的直接客体不同。 走私贵金属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禁止贵金属出口的管理制度。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有关进出境货物、物品申报纳税的行政令。 (2)不同的犯罪对象。 走私贵金属罪的客体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金属。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国家禁止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金银等贵金属,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贵金属及其产品。 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淫秽物品、药品以及境外废弃物以外的货物、物品。 走私国家不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偷渡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而非贵金属罪。

  对走私贵重金属入境的行为该如何正确处理?根据《刑法》对走私贵重金属罪的规定,《刑法》只惩罚对于那些通过非法企业运输、携带、邮寄贵重金属出境的行为,也就是说中国走私贵重金属罪是单向犯,对那些走私贵重金属入境的行为,不能自已作为一个走私贵重金属罪进行管理处罚,但走私普通销售货物、物品罪的规定是对其他问题具体实施走私网络犯罪人员处罚制度空白的一种重要补充,具体包括走私活动犯罪工作以外的犯罪研究对象我们都可以囊括在走私普通公司货物、物品罪中,所以对走私贵重金属入境的行为,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

  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特殊社会形态进行认定

  (一)走私以及贵重材料金属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2000年7月30日《关于确认海关监管当场查获走私犯罪成功和未遂案件的函》的答复精神,在走私贵金属罪案件中, 走私未遂问题,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认定:(一)犯罪分子通过国家设立的海关监管场所“通关走私”,走私的贵金属只要到达海关检查门或进入海关专门监管的货场被扣押,即视为走私。 (2)携带或运输“走海关”贵金属的,只要走私的贵金属到达国家(边境)边界线,即视为走私完成。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邮寄方式走私贵金属的,在邮政部门办妥邮政手续的,视为走私完毕;在办理邮政手续过程中被抓获的,视为走私未遂。 (四)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于“目标不能实施”案件的,视为走私未遂。

  (二)走私贵金属共同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与走私罪犯同谋,为其提供企业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一个运输、保管、邮寄方式或者通过其他管理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为走私贵重金属的犯罪知识分子公司提供基于以上就是帮助的,当然我们应以走私贵重金属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与走私罪犯同谋”是认定具有共同构成犯罪的关键。根据2002年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学生办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具体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因素之间没有事先设计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分析可以认定为走私贵重金属的通谋:(1)对明知他人能够从事走私贵重金属的犯罪心理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物流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学习其他操作方便的;(2)多次为同一走私贵重金属的犯罪研究分子的走私行为能力提供前项帮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对从事海上走私贵金属犯罪的承运人、购买者、贩运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应当追究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但是,采取事先串谋、集资走私或者使用特种走私运输工具走私贵金属的犯罪活动,可以追究其他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走私贵金属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负有特定监管义务的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放纵、纵容走私犯罪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放纵走私罪。放纵走私一般是消极不作为。但是,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贵金属的犯罪分子串通,在放纵走私过程中以积极行为配合犯罪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放纵走私后分享赃款的,以共同走私贵金属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走私贵重材料金属罪的罪数形态进行认定

  (1)行为人在走私普通货物或物品时,将贵金属藏在普通货物或物品中,并将其偷运出境,应怎么办? 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的规定,隐瞒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347条、350条规定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对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予以定罪处罚。 犯数罪并罚。

  (2)将贵金属走私出境,以换取其他货物和物品,然后走私到境内非法牟利的,是单一犯罪还是多重犯罪,是否牵连犯罪?所谓牵连犯,是指一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了其犯罪行为。犯罪人走私贵金属和犯罪人走私货物和物品进入该国是两个独立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牵连关系。

  [案]1998年7月,袁、王、刘名被告商议勾结走私。截至7月24日晚11时,三人共缴获4万元人民币,成功兑换1,611枚银币,登上由袁某和王驾驶的走私船。他们航行到靠近一个岛屿的海上,用银圆从香港和台湾的走私船上换取货物。共计107捆各种颜色的布料,20吨石油产品,偷税应达5万元。

  本案中,被告串谋将银元偷运出境,数量多,因此走私贵金属罪不存在问题,问题是被告偷运贵金属出境行为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行为是否牵连并最终构成一罪, 或者应当分别定罪,并处数罪并罚。 从案例中不难看出,走私贵金属行为和走私普通物品行为是两种独立的行为,行为人先后有两种犯罪意图,不存在牵连犯所要求的牵连关系。 因此,应以走私贵金属罪和走私普通物品罪对被告人进行处罚。

  (3)如果走私的具体目标不明确,即走私者打算一般性地犯下一项或多项罪行时,如何能够将其定罪?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走私犯罪分子意图走私,即使对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清楚,无论是贵金属还是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都不影响其意图走私的确立,应当根据其实际走私的对象定罪,构成多罪并罚,实行多罪并罚。

  另外,行为人被欺骗而发生知识错误的情况下如何定罪? 如果由于欺骗行为,作恶者认为他只是走私贵金属,实际上隐藏了其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意见第6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不同的走私对象,仍应按其犯的罪分别定罪,构成犯罪的,并处。 但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由于欺骗而对走私物品的理解有误的,可以从轻处罚。

  (4)在走私贵金属的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反走私,是一罪还是数罪?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应当按照走私贵金属罪的妨碍司法和《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并按照多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处罚。暴力逮捕造成重大伤亡的,以走私贵金属罪和故意伤害、谋杀罪论处,并处数罪。

浦东律师讲解2022走私贵金属罪的认定标准

  (5)如何处理走私贵金属诈骗外汇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以走私贵金属为目的的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利用虚假、无效凭证、商业单据等手段骗购指定外汇银行外汇的,依照走私贵金属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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