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律师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之分

日期:2021-12-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虹桥律师,强制清算,破产清算

  企业清算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又分为自动清算和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在自身无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启动的司法强制清算程序。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时,若公司财产足以偿付全部债务,则公司应终止法人资格,通过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清理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并全额清偿所有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若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算能力时,公司应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终止债务清偿。

  如果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不能自行清算,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时,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情形,应向法院申请终止强制清算程序,并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清算。从强制清算到破产清算程序的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需要转换和衔接的问题。

 

  一、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范围及衔接?

  清算组成员范围包括: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上海虹桥律师根据《清算纪要》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参与强制清算的中介机构若不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情形,法院可直接指定该中介机构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指定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

  虽然清算组和管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但当清算组成员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组成时,也可直接担任管理人。因其对公司情况都已有充分了解,在破产清算的工作中,无需对强制清算中已经进行的工作进行实质的复核,可以直接进行认可,避免了繁琐的交接工作及重新熟悉企业的流程,除非有利害关系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法院可继续任命原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这样也极大地便于程序的有序进行,提高程序效率。对疑难复杂案件可视情况纳入新的中介机构和人员,若清算组成员中有公司人员的,选任管理人时应将其剔除。因此清算组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变为管理人。
 

上海虹桥律师对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之分
 

  二、强制清算到破产清算的工作衔接

  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如果清算组实施的某些行为是违反破产法规定的,如个别清偿、低价或无偿转让、增设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等,管理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或确认无效,并追回财产。

  有些清算事项,虽未违反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但因内容不同,所以仍然需要重新进行:1、制定管理人工作计划和方案;2、重新刻制印章:强清程序中刻制的为清算组印章,转入破产程序后应刻制管理人印章;3、重新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告通知未知债权人,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重新接受债权申报、重新审查债权;4、开立管理人银行账户。

  上海虹桥律师认为在人民法院指定强制清算组的时候应当优先考虑指定的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结构担任清算组,因为如果清算组成员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介机构共同构成,或是仅由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均难以避免清算组内部的交接或者是清算组与管理人的交接。若企业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同为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因为立场不同,意见不和,矛盾重重,那么接下来的交接工作将更加艰难。管理人工作的交接及更换将增加破产清算的工作量,增加程序成本。而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担任清算组,则会在很大限度上的规避这些麻烦,对公司情况也充分了解,可极大的提高工作衔接及程序转换的效率。

  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转换的一般条件是资不抵债,虽然破产清算注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在决定强制清算转向破产清算以及转换后衔接问题的处理,应在坚持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转换效率。两种程序的转换涉及的理论及实务问题较多,仍有待大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
 

  三、什么情况下强制清算可以转破产清算?

  第一种情况是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应当终止强制清算,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转入破产程序。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不必转入破产程序:1、清算组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后经全体债权人确认;2、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3、人民法院依清算组的申请,对债务清偿方案予以认可。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案例:北京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北京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

  审理经过:2020年3月1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广东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对北京能达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发现北京能达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北京能达公司的强制清算,并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转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上海虹桥律师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本案中,清算组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北京能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向本院提起破产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上海虹桥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北京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清算组对北京港中能达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强制清算中的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且无法通过协定机制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的,应转入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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