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桥律师解析超年龄职工劳动关系

日期:2021-12-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虹桥律师,劳动关系,工伤保险

  案情简介

  2018年,61岁的陈某被某建筑公司聘用,担任该公司工程项目安全员,但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由于建筑公司拖欠陈某工资,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建筑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以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陈某提出的仲裁请求,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裁定:

  上海虹桥律师认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法规中具有主体资格。国家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性已满六十周岁退休,女性退休,女性退休,女性退休。刚开始上班时已满六十一岁,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此不具备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即使雇主雇用的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在本质上也不能被视为劳资关系。

  因施工公司要求,陈某提供劳动,并收取相应的报酬,双方的关系应是一种劳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调整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上海虹桥律师解析超年龄职工劳动关系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用人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资关系的建立,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法律、法规中具有主体资格。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办理。“也就是,应当把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和雇主之间的纠纷,按照劳动关系处理。本案件中,陈某在建筑公司上班时已经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劳动关系要求的主体资格,也不是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其与建筑公司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该法没有规定劳务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施工公司不需向陈某支付赔偿。

  不过,上海虹桥律师在这里特别提醒,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二):“二、已经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办理退休手续或不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事故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时,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招聘工作中,用人单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如果在雇佣期内因劳动事故受伤或患有职业病,如招用单位已经为其投保,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应当适用。“这条规定,过了退休年龄的员工,尽管不一定可以被视为劳动关系,但是如果符合规定,仍然需要雇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上海劳动工伤律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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