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知名交通律师提示
当多辆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法律的具体情况,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责任。
多辆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坏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其他行为人只有在确定具体行为人时才能免除责任。
相关法规速递
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多辆机动车多名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
民法典第1170条。
两人以上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几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1条。
两人以上的侵权行为造成同样的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
两人以上侵权造成同等损害的,可以确定责任规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规模的,应当平均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不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牵引车和拖车连接使用时造成的第三人损害。
多辆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部分机动车未投保强制保险,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上海市知名交通律师讲保险公司向未投保强制保险的保险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