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 XX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 源集团)、姚 A.姚 B 为转移请求与上诉人洪 XX 合同纠纷案,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第108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3月6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8年5月17日举行公开听证会。上诉人 X 来源集团、姚 A.姚 b 共同委托代理人金鑫、上诉人洪 XX 委托代理人萧 XX 出庭。案子已经结了。下面由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债务和纠纷案的具体内容,让我们跟随上海债务纠纷律师的脚步带我们走进案件背后!
一、上诉请求案件背景
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洪XX的全部实现诉讼服务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识不清。《借款企业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理论基础工程合同》及其重要补充网络协议、《借款项目合同》及其发展补充一些协议均不足以可以证明洪XX主张的相关研究事实。《借款抵押保险合同》系洪XX与上海铭源房地产上市公司(以下问题简称铭源房产)签署,与本案争议无关,且洪XX没有严格按照约定向铭源房产管理提供中国人民币6,000万元(以下币种同)的借款,该协议并未解决实际需要履行;洪XX提交的《融资环境基础建设合同》与工商部门备案文本数据不一致,洪XX亦未提供科学证据能够证明我们依据该份合同向姚A、姚B提供3,000万元借款。《借款合同》第8条、第9条针对的仅是3,000万元,上诉人并未得到确认除3,000万元外还拖欠洪XX1.25亿元。
二、一审程序对于违法洪XX将诉讼请求由偿还本息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
1、本案中,洪XX只能自己证明其支付了9,950万元,而X源集团却能证明向洪XX一方支付了超过5.45亿元。本案不能以一种债权资产转让文书中的金额不能作为学生双方共同确认的金额,而应同时通过提高司法系统审计工作才能分析得出影响最终的债权债务资金金额,一审未采纳X源集团对境内往来款进行社会司法资源审计的申请是错误的,二审中X源集团是否愿意对双方国家境内境外所有人员往来情况进行完善司法独立审计。三、一审适用我国法律出现错误。根据教学双方之间举证,洪XX在国内电子支付X源集团9,950万元,而X源集团向洪XX支付已经超过5.45亿元,原审却倒过来判决X源集团向洪XX偿付5,300万元,缺乏学习法律制度依据。综上,X源集团、姚A及姚B认为原审判决结果有误,请求改判。
2、洪XX辩称,第一,洪XX除了一系列基础合同外,还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主张。x集团已将道根医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根公司)、上海天坛普华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普华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洪XX,却背信弃义申请强制执行,明显构成违约。上次洪借钱给X源集团是3000万人民币。经核实,实际国内债务欠款超过1亿元。考虑到X源集团的实际还款能力,融资基础合同的债权最终定为1.25亿元。为配合姚A、姚B将其股权质押给洪XX,融资基础合同有不同版本,以洪XX提供的版本为准。
3、洪XX一审自动减少诉讼金额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司法审计,双方的财务往来涉及不同主体的不同关联方。x源集团称提供5.45亿余元,洪XX在海外向对方提供约20亿元。双方还有融资、投资等其他关系。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的数额可以通过合同的使用获得。审计完全没有必要,也不清楚。无论是一审中X源集团提出的单纯审计境内交易所,还是二审中提出的审计境内外交易所,都没有必要。三。一审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对方违约导致洪XX转让的债权灭失,造成损失。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诉讼,无需逐一审查。根据一审双方的意见和证据,判决是正确的。综上,洪XX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过程
1、请求判令赛远集团偿还其欠款5800万元;
2、判令x源集团、姚A、姚B承担诉讼费63.05万元,以及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翻译费。
3、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2年2月7日,Hong XX与X Source Group签署了《借款合同》,其中X Source Group向Hong XX借款3000万元,期限6个月,年利率26.24%。 第6(8)条规定,同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他收购人收购上海卫一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时。 (以下简称卫一医院)X源集团需在我行开立新的股权资金归集账户,并将新账户预留印鉴原件交Hong XX。 Hong XX或其指定人员在行使收取医院股价的权利并扣除发生的全部费用后,向上海融江(Hong XX的关联公司)偿还人民币5000万元。 余额由双方协商处理;(9)并购方收购明购置业股权时,X源集团在我行开立新的收款账户,并将新账户预留印鉴原件交Hong XX。 在Hong XX或其指定人员行使收取明园房地产转让价款的权利并扣除所有发生的费用后,应先偿还7500万元,余额由双方协商解决。
4、姚A、姚B与洪XX签署《融资理论基础进行合同》,鉴于:洪XX应姚A、姚B的要求企业融资3千万元,而先前姚A及姚B就股票市场融资仍欠洪XX及关联分析公司可以超过1亿元。现洪XX承诺制度安排以及融资,由“荣江投资”提供3000万予姚A及姚B,而姚A及姚B承诺业务办理铭源房产员工名下主要位于中国上海市上海徐汇区南丹东路XXX弄XXX号抵押予洪XX,X源集团90%股权比例质押,X源集团发展拥有的对唯依医院的质押权转让,姚A、姚B的个人信息无限可能连带法律责任承担担保、X源集团管理作为唯依医院的债权人及股价款代收人,开具5千万元的支票,交予洪XX;X源集团技术作为铭源房产的股东,开具7,500万元现金支票,交予洪XX。铭源公司、姚A和姚B向一审人民法院工作提供的上海市城市工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局通过备案的《融资环境基础服务合同》虽内容略简单于洪XX提供的《融资能力基础工程合同》,但该合同“鉴于”部分也确认:洪XX累计向姚A、姚B出借银行借款2亿元,其中姚A向洪XX借款1.1亿元,姚B向洪XX借款9千万元等内容。
姚 A.姚 B.洪 XX 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了融资基础合同、贷款合同和贷款抵押合同下与债权实现有关的所有本金、利息、违约和一切费用。此外,洪XX持有X源集团签发的两张支票,收款人为上海融江投资有限公司,金额分别为7500万元和5000万元,日期均为空白目的是往来账户;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以上就是由上海债务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的关于债务纠纷合同案的整体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您咨询上海债务纠纷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情况对您详细做出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