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起诉担保人后又起诉借款人是重复诉讼吗

日期:2022-05-04 阅读: 关键词:出,借人,起诉,担保人,后又,借款人,是,重复,在,

  在贷款关系中有担保人的情况下,贷款人有时只选择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贷款人首先起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贷款人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上海欠款纠纷律师本文分享了贷款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后,另一起起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

 

 

  案情简介

  1、2015年8月底,贷款人吴某(代理人陈某在贷款人处签字)与借款人北科公司、担保人大张、小张签订了贷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吴某借给北科公司1000万元,到期一次性归还本息,担保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科公司公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后,吴某通过陈某将合同转让给北科公司。

  2、在约定还款期限前,吴某只收到300万元。

  3、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小张对北科公司返还吴某剩余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前案判决)。吴某还起诉北科公司向吴某返还贷款本息。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吴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北科公司否认贷款人为吴某,但吴某由陈某代理人签订了合同,申请公证的事实已经被前案判决确认,这也可以证实吴某与北科公司建立了贷款合同关系。吴某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证明了陈某贷款的资金来源,相应证据证明该事实的证明力已达到民事诉讼证据的覆盖标准。

  其次,即使之前没有向北科公司披露委托贷款关系,吴某作为代理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行为也表明他已经认定了代理人陈某的贷款行为,因此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吴某和北科公司具有约束力。

  北科公司拒绝接受,提出上诉。认为一审遗漏必要的诉讼参与人陈某,吴某已向担保人主张责任,并提起本案诉讼,是重复诉讼,存在重大程序错误。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陈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但作为吴的代理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吴承担,陈不是本案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无需添加。

  其次,由于北科公司贷款到期后未还款,债权人吴某可以要求债务人依法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吴某已向小张主张连带担保责任,不影响其向北科公司主张债权。因此,吴某在本案中没有重复主张权。
 

出借人起诉担保人后又起诉借款人是重复诉讼吗
 

 

  律师观点

  上海欠款纠纷律师对本案涉及的民事代理、重复诉讼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更多的研究,并亲自处理了太多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签订了许多私人贷款业务中的贷款合同。

  代理权是指可以根据其进行代理,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二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表示,三是代理人以代理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四是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实践中,代理权的认定要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各种证据权衡判断。本案吴某提供公证书、委托书、合同等书面材料,再加上陈某的证言,因此法院认定陈某是吴某的代理人,吴某是实际贷款人。

  通过这种情况,作为获得委托代理权的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在各种代理行为中至关重要。因此,上海欠款纠纷律师提醒大事授权应签署书面授权委托书,并记录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限等。

  关于本案另一法律知识点的重复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诉讼:(一)后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目标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本质上否定了前诉的判决结果。

  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是,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在本案中,吴某要求小张承担担保责任,吴某要求北科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诉讼与前案当事人不同,诉讼请求也不同,不属于重复诉讼。但需要注意的是,吴某从北科公司和小张处支付的总额应限于北科公司的总债务。

  关于重复诉讼,上海欠款纠纷律师还应提醒我们,我们不局限于仅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商事仲裁、执行甚至辩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人民法院第42号案中认定,生效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部分请求,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以同样的请求和理由提出异议诉讼的,属于重复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210案中认定,当事人在另一案中的辩护内容与本案的申请一致,另一案已确定是否构成违约,本案中的申请实质上否定了生效案件的认定和判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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