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借钱给别人,没有纸质借据,只签了电子借据,这样的诉讼能赢吗?上海债务债权律师看以下只有电子借据的私人贷款案件,经过一系列认证审查,法院确认了电子借据的有效性,并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台某是朋友。2020年12月,台某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2021年1月,台某再次以经营为由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由于是朋友,双方当时没有签订贷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在接下来的半年里,台某先后向张某偿还了7000元的欠款,但剩下的3000元却因各种原因拖延。
2021年7月,在张的要求下,台使用腾讯电子签名小借据功能向张开具电子借据,明确双方身份信息、贷款原因、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管辖法院。
2022年1月,在张某的多次催促下,台某仍拒绝还款。张某别无选择,只能向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提交电子借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对微信电子借据的新证据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张和台湾使用腾讯电子签名开具的电子借据是经人脸验证确认身份真实后在网上签署的。同时,签署的借据也采用区块链存款技术,确保其不被篡改。整个过程符合《电子签名法》和《人民法院网上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张提供的转账凭证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证明了双方的贷款关系,因此命令支持张要求台湾偿还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近年来,上海债务债权律师看到越来越多的贷款关系发生在微信等聊天软件上,导致当事人在后期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关键证据,只有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有时甚至无法证明微信聊天对象的身份,给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了很大障碍。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可以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可以有形地表达所包含的内容,并可以随时检索使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意使用或者不使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文件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子文件。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签名和数据电子文件的文件,不得仅以电子签名和数据电子文件的形式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文件:(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件的其他情形。因此,合同形式正式,签订严格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形式,也具有法律效力。
当疫情反复发生时,如果当事人签订纸质合同,出具书面借据,使用类似的电子借据功能也是可行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