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务找律师答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强制执行

日期:2022-02-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债务,找,律师,答,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登记房屋。未成年子女必须享有房屋所有权吗?父母债权人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申请强制执行的,未成年子女能否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上海债务找律师给你解答


  案情简介

  李某1.薛某为未成年女儿李某2买房并登记在其名下。然而,房子并没有被李某2实际占用,而是被用作李某1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营业用房,曾作为担保抵押给银行。

  李某3为威兰德物流公司提供5000万元贷款,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贷款提供担保。债务到期未清偿。李某3起诉法院后,根据法院判决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要求查封李某1。薛为女儿买的房子。李某2认为自己是房子的主人,执行提出异议。
 

  裁判要旨

  虽然涉案房屋以未成年子女名义登记,但法院可以在综合分析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购房后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为父母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因此,认定子女对涉案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上海债务找律师答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能否强制执行
 

  法院裁判

  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的诉讼。根据李2的再审申请,本案的重点是外人李2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外人是否为权利人;(二)权利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三)权利是否可以排除执行。

  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李某1。2004年12月,他的女儿李某2作为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屋。2005年3月9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李某2名下,当时李某2岁不满7岁(李某2年1998年5月出生);2007年1月10日,涉案房屋被用于为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办理抵押登记;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与李瑞泉于2014年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李某1。薛某。威兰德集团为李瑞泉向威兰德物流公司借款5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担保。此时,李某1.薛某尚未离婚(2014年3月协议离婚),李某2年不满16周岁;涉案房屋被用作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威兰德集团航运公司。威兰德物流公司的经营用房不是李某2实际占用的。

  1.二审法院综合分析了涉案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的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认定涉案房屋应为李某1.薛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没有不当行为。李某2主张涉案房屋自2009年起出租,但根据其提供的四份租赁合同,该房屋的承租人也是李某1.薛某实际控制的航运公司,租赁关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与其控制的公司之间,李某2当时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涉案房屋的上述抵押、租赁明显超过李某2作为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涉案房屋由李某1.薛某实际出资,由两人控制的公司长期占有使用。因此,可以认定,涉案房屋仍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经营使用。1.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应包括在李某1.薛某作为担保人的上述担保责任财产范围内,李某2申请再审,称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债务找律师综上所述,李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李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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