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债权债务专业律师讲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日期:2022-02-26 阅读: 关键词:上海,债权,债务,专业,律师,讲新,民间,借贷,的,

  立案登记制度实施后,人民法院仍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起诉条件,因此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修订(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一条基本遵循2001年证据规定第一条的基本精神,即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这里的相应证据是起诉证据。所谓的起诉证据,是指用来证明当事人享有起诉权、法院主管、法院管辖权的证据材料。一般来说,起诉证据包含以下含义:
 

  1.起诉证据是当事人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里强调了证据提出的诉讼阶段和时间,表明起诉证据是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提交的证据。


  2.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以获得积极起诉的后果。这一意义侧重于证据的目的,这里积极起诉的后果构成了证据的直接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积极起诉的后果不同于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前者是指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者受理起诉人的起诉,后者是指实体期望权益的实现。提交起诉证据的目的显然首先反映在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上。


  3.起诉证据是用来证明起诉人是否有起诉权受诉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这就是起诉证据与其他阶段诉讼证据不同的个性。正是由于证明对象的特殊性,起诉证据才具有独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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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除了证明符合起诉形式的证据外,法院还应当审查是否同时提供证据来证明诉讼请求和事实。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是起诉证据最早的文件依据,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发现原告或者起诉人证明其主要证据不具备,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但立案审查仅限于程序审查,即只审查起诉证据是否能显示当事人的身份或争议,不审查证据本身,更不用说实体审查了。换句话说,法院不检查起诉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更不用说起诉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了。因此,不能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否则,本规定的证据交换制度和审判程序将失去价值。


  因此,自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法院的审查主要集中在是否具备起诉的形式条件上,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状是否记录了《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释。至于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基本事实的证据(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00元贷款,一般应提供转账凭证、借据、退货协议等证据),不必在起诉阶段全部提供。法院受理案件后,法院将向原告、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期,原告和被告可以在证据期内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当然,原告也可以在起诉阶段全部提交,但这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原告拒绝按照本条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的,应当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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