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提取的

日期:2021-02-02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案件律师,上海刑事案好律所,上海刑

  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 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出现下列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

刑事案件中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提取的

  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提取、复制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由于没有记录或者与记录有矛盾之处,或者由于侦查人员、持有人、见证人在提取、复制过程中没有签名或盖章,或者由于侦查人员、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导致提取、复制该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未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或者由于提取人、复制人出庭而未说明情况,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显示时间与北京时间存在误差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

  ㈢电子数据不能直接反映案件情况的,应当由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员或有关专业人员作进一步的说明。

  对此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进行鉴定。

  第28条视听资料及电子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定罪量刑,不能予以补正或作合理解释说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或提取、复制过程不明的;

  ㈡存在伪造、删减、增删等情形或者迹象的;

  提取、复制等收集程序或方法不符合法律和相关技术规范,无法保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完整性。

  第3章其他规定

  第29条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或调查案件时,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取,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核实,收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核实属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对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到的言词性证据材料,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应当重新收集,或者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30条人民检察院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作出判决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被害方意见或证明其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

  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其近亲属确实无法联系,或者被害人在侦查阶段对侦查笔录已表示态度的,可以不附听取被害方意见的书面材料或证明材料。

  第31条侦查卷宗,应附破案经过说明,详述下列事项:

  ㈠犯罪行为。其中包括报告人、报告时间、报告地点、报告方式和报告的具体内容,或其他来源线索。

  ㈡破案经过。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立案时间、案由、侦查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依据、侦查措施以及犯罪嫌疑人归案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后第一次供述及根据其供述、指认提取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情况,尤其是隐蔽性强、没有被害人尸体、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生物痕迹等难以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获取的证据。

  在外地侦查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办案人员和办案单位出具抓获经过。

  对不宜公开的技术侦查、隐蔽身份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可以在破案说明中说明具体的侦查措施和侦破经过,但应当说明是通过特殊侦查措施破获的。

  侦破案件经过说明应当加盖侦查机关的印章,并由承办有关案件的办案人员和出具该说明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32条侦查技术资料之查核,得由侦查员自行办理。在使用时,应附有批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以及有关收集证据程序的说明材料附卷。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随案移送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起着关键性作用的;

  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具有关键性作用的;

  对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责轻重,特别是对于死刑的适用具有重要作用。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和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侦查证据,但不得危及有关人员人身安全和泄露侦查秘密。

  第33条以技术侦查方法取得之材料,得为证据使用,其制作方法如下: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音频视频材料,将其制作成光盘等存储介质,将声音内容原样转化为文字材料,并附有制作说明,写明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批准通知书的编号、批准决定的文号等,由制作人签字,并加盖现行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机关印章。对于录音、录像材料中涉及的绰号、暗语、俗语、方言等,公安机关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案件特点和行业潜规则等,说明其含义。.

刑事案件中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提取的

  ㈡音频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还应当同时收集证明声音主体身份的证据。经公安机关委托,对犯罪嫌疑人的声音和声音的同一性进行声纹鉴定,如果该证据不能证明是犯罪嫌疑人否认其口供,且该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的,评估意见连同音频资料一并附上。

  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材料,使用纸质印件保存、移送的,应当加盖负责技术侦查工作的部门的印章;制作成光盘等存储介质保存、移送的,应当制作说明材料,注明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制作过程等,并由制作人签字,加盖负责技术侦查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34.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办案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标明密级,并单独装订成册。

  第35条当事人之身份证明,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应由公安机关以当事人之身份证及指纹、DNA等生物资料进行比对。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比对调查,仍无法确定其身份的,应当通过当事人自述的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核实,以防止冒用他人身份。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进行核查的指导意见》进行具体操作。身份证(或影印件)及与调查、比较有关的所有材料应附卷。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如实提供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照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得停止对其身份的调查取证和相应的补充调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身份资料还应附前科证明、释放证明及相关生效裁判文书。

  死者的身份情况存在疑点的,身份证明材料还应当包括死者及其近亲属的DNA鉴定意见和家属、相关知情人的辨认、指认等材料。

  如果一方具有影响定罪量刑的职业、残疾等特殊身份信息,则需要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36条嫌犯、被告人、受害人如有精神异常、醉酒、吸毒或因服用精神类药物、毒品或因其他原因而提出相关抗辩或证明,应依规定及时搜集固定证据,并依规定进行检验、鉴定。

  上海有名的刑事律师  第37条提取、扣押之实物(原物),原则上应随案移送。确不适宜移送的,应当制作移交清单,并附实物证据清单,原件由提取、扣押机关妥善保管,不得调换、损坏或擅自使用处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诉讼需要,有权调取相应的证据原件。.

刑事案件中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提取的

  对于容易损坏、灭失、变质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及时拍照、摄像、检查、鉴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封存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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