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优秀刑事案件律师来讲讲被害人态度对刑事和解的影响

日期:2023-02-11 阅读: 关键词:上海优秀刑事案件律师,刑事和解

  蒋爱珍、徐建平的情况,都接近于俄罗斯刑法典第107条规定的生理性主义激情杀人。生理性激情由被害人过错激发,就应当不断弱化被告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徐建平的精神系统疾病相关司法鉴定书既然我们认定徐作案时处于生理性激情学习状态,法院就应通过分析企业查明徐建平长期发展心理环境压抑的原因主要是什么,生理性激情受什么问题刺激学生激发。上海法律咨询为您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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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惜法院只注意了无精神病、有完全社会责任管理能力的鉴定结论,却忽略了长期存在心理产生压抑、遇刺激能够激发、生理性激情下作案等分析不同意见,而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似乎对此也未给予他们足够充分重视。被害人的态度,刑事和解制度的借鉴。

  故意杀人案件发展进入人民法院对于审判工作阶段后,被害方态度在很多问题时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着司法,也就是通过左右着被告人的生死。这种情况左右,往往凸显出法院的艰难处境。有时罪不至死的被告人没有因为被害方对法院施压而被法院无奈处死,这是一个走向国际法治建设进程的中国特色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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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方式过分受制于被害方态度而判决死刑的做法应有所不同改变。但从相反的方向分析来看,我们学生认为,除非存在严重影响危及其他国家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等服务社会法益的案件,在一般使用情况下,若被害方主动、自愿、真诚地向法院明确提出枪下留人的要求,即使被告人是否可以直接处死,法院也可适用死缓,这样做符合条件限制死刑的精神,也体现了对被害方意愿的尊重,是值得首肯的。

  众所周知,当国家对被告处以刑罚时,实际上是将受害者的私人复仇权利交到了公共机构的手中。从某种意义上说,受害人是委托人,公共机构是代理人,由于地位和使命的不同,代理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转移。但当被害人作为委托人的仇恨之火逐渐熄灭时,应有权撤销相应部分的信托。西方国家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刑事和解制度就是以此为基础的。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员(或相关组织)的介入,由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协商谈判解决刑事纠纷,以弥补被害人遭受的伤害,恢复被被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最终实现犯罪人与被害人社会关系和谐的一种新型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该机制符合中国传统文化的和谐观,实现了犯罪解决手段的多元化,促进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使被害人的权益得到了主观上的照顾,促进了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共同社会化。刑事和解的结果,对被害人来说,是补偿和安慰;对于被告人来说,轻罪案件是犯罪或者缓刑,重罪案件是从轻处罚。其实质是赋予被害人和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的实体决定权。

  刑事和解尤其适用于以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为目标的案件。我们需要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巨大价值,并尽快借鉴。笔者认为,在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中,可以借鉴刑事和解制度,即在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且被害人给予谅解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适用死缓。

  死者继续生活,死者亲属因被告人的悔改和赔偿而接受了残酷的现实,谋杀案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应视为修复。不用担心被告的这种“宽大处理”会导致频繁的谋杀,因为凶手要扑灭死者亲属的仇恨之火并不容易。在现实中,他宁愿放弃高额赔偿,毕竟,大多数人都在寻求对方的生命,选择权在受害者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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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法律咨询认为,刑事审判只有合理地吸收和正确地消解舆论,才能确立公众对刑事法律规范的认同和忠诚感,树立司法公信力。闭门审判,与社会的声音完全隔绝,至少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刑事审判使刑法成为活法,公众关注刑事审判,刑事审判也应关注公众的社会心理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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