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是一个能够引起公众注意的刑事案件。每起凶杀案都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和心理反应。所谓社会心理学,在本文的语境中,是指公众对案件、当事人当事人的思想感情及其表达或反应,以及法院期待的结果。上海法律咨询为您讲讲有关的一些情况。
社会心理学包括公众舆论和公众舆论,二者各有不同。民意可以通过民意来反映,但民意并不一定代表真正的民意,因为媒体的民意可以被操纵,而真正的民意不能被操纵,只能被引导。一般来说,法院应该抵制所谓的排斥舆论影响的舆论压力,不要轻易被不利于被告的舆论所打动,尽量吸收有利于被告的舆论,尊重公法感情,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公众的反应常常与受害方的反应混在一起。被害方希望被告人不死,即使公众不愿意,也要尊重被害方的意愿,因为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被害人,而不是公众,被害方比公众更有发言权。比如前辽宁省人大代表、企业家侯建军被车撞死。
二审中,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侯建军死刑。我们不认为这个判断不当,虽然很多人不满。如果受害方希望被告不死,法院坚持要处决被告,这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相反,受害方或公众齐声高呼杀人,法院不得不考虑这一点,但衡量生死抉择的根本还是法律。当法官依法判处被告人死缓,被害方和社会公众无法接受这一判决时,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特别是通过制作有理有据、令人信服的裁判文书,引导舆论,化解民愤。
实践中,最复杂的情况是公众呼吁不要杀人,受害方态度坚决。例如,在许建平案件中,受害方石鼎的家人要求严惩凶手,但社会各界纷纷写信,恳求饶许建平一命。
笔者认为,本案中,只要被告人具有较轻的酌定情节,法院就应该吸纳民意,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耐心开导受害方。事实上,随着时间的推移,受害方对被告的态度会发生微妙的变化,这也是日本著名刑事法学家团藤重光废除死刑概念的原因之一。
近年来,中国执政党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和谐包括人自身的身心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要达到和谐,稳定的家庭必不可少。犯罪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之一。但是,作为一种刑事对策,刑罚尤其是死刑在制裁犯罪的同时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最大的负面效应是对犯罪者家庭的影响。当正义的枪声响起,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体。一个家庭的死亡,可能导致犯罪者家庭中老人无人照顾,孩子无人照顾的结果。反正这是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音符。虽然由于目前的国情,中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必须尽可能减少死刑的负面影响,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所以,当被告有一个明显可以原谅的家庭情况时,我们不能不投射过去的注意力。在案中,可怜的女儿因许的忏悔而成为孤儿,她又一次遭受了苦难。如果被害人丁某从坟墓里知道了什么,这个结局可能不是他想要的。实践中也有类似的案例,但还有另外一种结局。比如某省高院判决的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因家庭纠纷将妻子和岳母杀害。
他应该一命换两条命,这是完全正当的,但他的岳父恳求法院不要杀死他的女婿,理由是他10岁的孙子不能成为孤儿。考虑到被告儿子的情况,省高级法院尊重受害方的意见,并“大胆地”改变了被告的死刑判决。我们认为这个判决是值得肯定的。
养老抚幼,在中国发展传统企业文化里是天经地义的,至今也被视为实现中华人民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明律载,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
上海法律咨询提醒大家,上裁的结果进行一般来说都是存留养亲。这是一个犯人虽情无可宽恕,但悯犯亲衰老无依状而为曲通之举。古代经济社会主义能有自己这样一种人性化的制度,这是我们强调学生权利得到保障的当代我国刑法规定应当深思和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