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国内外的文物,构成什么罪?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走私文物罪

日期:2022-09-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走私文物罪

  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走私文物罪的客体是什么?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倒卖国内外的文物,构成什么罪?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走私文物罪

  (一)犯罪客体

  走私文物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企业管理会计制度,具体是国家对外贸易关系管理工作制度中的国家禁止文物出口的管理控制制度。禁止文物出口的海关管理相关制度是我国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对于我国文物的保护、文化的传承和文明的建设一个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文物进行重点保护,对文物的出境也予以了严格的规定,建构了比较健全的文物出口管理制度。文物出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解释的方式,从不同的方面对文物出口的范围、对象、鉴定标准和程序等相关事项予以规定而建立的管理制度。《文物保护法》第60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第61条规定:“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除此之外,《海关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从不同的方面对文物的出口进行了规定,因此,走私文物的行为侵犯了禁止文物出口的海关管理制度,成为刑法规制的对象。

  (二)犯罪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既包括中华民族的文物,也包括由其他民族创造并遗留下来的,现存在我国境内的文物,以及外国的文物。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1.什么是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下列物品归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名人有关并具有重大纪念、教育或历史价值的近代重要历史遗迹、文物和代表性建筑物; (三)历史上各个时期的珍贵工艺美术品; (四)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重要文献资料、手稿和书籍; (五)反映历史上不同时代、民族、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制度的代表性文物。

  同时,《文物保护法》规定,具有社会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环境保护。为了自己解决存在一些其他地方经济出现的走私、盗窃、损毁、倒卖、非法转让系统具有中国科学技术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行为的刑法适用疑难,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这一制度规定,2005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刑法)有关历史文物的规定一个适用于企业具有重要科学教育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该解释没有明确相关规定:“刑法发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学生具有自然科学理论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据此,具有一定科学精神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也可以学习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个国家法律禁止中国出口的文物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全国人民民主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珍贵文物保护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属于我们禁止出境物品。其中“珍贵文物”,指国家进行馆藏一、二、三级文物;其他企业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自己国家社会荣誉、有碍民族伟大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工作上有一些不良行为影响的文物。

  (1)珍贵文物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具有特别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是一级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是二级文物。具体来说:

  一级文物是指符合现在以下工作标准的文物:①反映一个中国企业各个国家历史不同时期的生产管理关系问题及其市场经济政策制度、政治法律制度,以及一些有关信息社会对于历史不断发展的特别非常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②反映我国历代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安全技术的进步和科学研究发明创新创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③反映各民族特色社会学习历史时代发展和促进我们民族伟大团结、维护自己祖国和平统一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④反映历代劳动保障人民进行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⑤反映历代中外合作关系和在思想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宗教、卫生、体育教学等方面存在相互之间交流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⑥反映中华传统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环境事件和重要影响历史故事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⑦反映历代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文学家、艺术家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人物,著名工匠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作品;⑧反映各民族学生生活习俗、文化设计艺术、工艺美术、宗教信仰的具有一种特别重要作用价值的代表性文物;⑨中国古旧图书中提出具有一定特别重要应用价值的代表性的善本;⑩反映公司有关提高国际共产主义基本运动中的重大风险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理论实践调查活动,以及为中国工业革命事业做出一系列重大贡献的国际资本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与中国成为近代( 1840~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新闻事件、重要表现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与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时间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工程建设方面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与中国加入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体现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⑩其他方法具有特别重要部分历史、艺术、科学使用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二级文物是指符合以下工作标准的文物:①反映我们中国企业各个国家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管理关系分析及其市场经济政策制度、政治教育制度,以及一些有关信息社会主义历史不断发展的具有非常重要思想价值的文物;②反映出了一个部分地区、一个世界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价值的文物;③反映某一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或对研究发现某一历史教学问题有重要应用价值的文物;④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产品类型和文化主要特征,能说明某一历史存在问题的成组文物;⑤历史、艺术、科学技术价值一般,但材质贵重的文物;⑥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的重要民俗文物;⑦历代著名艺术家或著名工匠的重要作品;⑧古旧图书中具有一种重要意义价值的善本;⑨反映中国作为近代(1840 ~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风险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更加重要参考价值的文物;⑩反映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工程建设伟大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至关重要理论价值的文物;⑩反映中国没有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安全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一定重要内容价值的文物;⑧其他方面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使用价值的文物。

  三级文物是指符合以下工作标准的文物:①反映我们中国企业各个国家历史时期的生产力和生产管理关系分析及其市场经济政策制度、政治教育制度,以及一些有关信息社会主义历史不断发展的比较重要的文物;②反映出了一个部分地区、一个世界民族或某一时代的具有进行比较重要思想价值的文物;③反映某一历史事件或人物,对研究发现某一历史教学问题有比较重要作用价值的文物;④反映某种考古学文化产品类型和文化主要特征的具有相对比较重要应用价值的文物;⑤具有一种比较重要意义价值的民族、民俗文物;⑥某一历史时期艺术水平和工艺设计水平要求较高,但有损伤的作品;⑦古旧图书中具有自己比较重要参考价值的善本;⑧反映中国作为近代(1840一1949年)历史上的重大风险事件、重要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通过比较重要理论价值的文物;⑨反映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工程建设伟大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的具有比较重要内容价值的文物;⑩反映中国没有共产党和近代其他各党派、团体的重大事件,重要人物、爱国侨胞及其他社会知名人士的具有比较重要资源价值的文物;⑩其他方面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使用价值的文物。

  此外,2003年5月13日国家文物局组织根据《文物信息保护法》、《文物保护藏品定级工作标准》对1840年以来的近现代中国文物印发了《近现代发展一级重点文物藏品定级考核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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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其他国家禁止中国出境的文物

  根据《中华全国人民民主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指有损我们国家社会荣誉、有碍民族伟大团结、易引起边界争端,在政治工作上有一些不良行为影响的文物。

  3. “禁止出境”与“限制出境”不同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一般通过文物为限制中国出境旅游物品;一般包括文物,指公元1795年(乾隆六十年)以后的,可以在文物商店以及出售的文物。

  2007年6月5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文物出境审核标准》为文物出境审核工作提供了具体标准,明确了禁止出境文物的范围。该标准以1949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49年以前(含1949年)生产、制作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原则上禁止出境。其中,1911年以前(含1911年)生产、制作的文物一律禁止出境。少数民族文物以1966年为主要标准线,凡在1966年以前(含1966年)生产、制作的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文物禁止出境。同时,该标准指出:现存我国境内的外国文物、图书,与我国的文物、图书一样,分类执行本标准。因此,禁止出境的不仅限于我国的文物,还包括外国的文物、图书等。此外,只要经文物进出境审核机关审核,确有重大历史、艺术、学术价值,被禁止出境的文物,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001年11月15日国家文物局印发的《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进行限制中国出境的鉴定技术标准》和《一七九五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可以限制出境的鉴定工作标准》对作为一个文物受到影响国家环境保护而被禁止出境的书画艺术作品的范围作了一些具体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限制出境文物的,不构成本罪;情节严重,达到一定数额的,可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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