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律师公讲讲关于公司的那些事

日期:2022-08-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律师,企业纠纷

  欣武公司于1998年12月16日取得欣武大厦的预售许可证,2000年12月29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建政公司于2003年4月8日取得恒源大楼的预售许可证,2004年3月31日取得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建政公司已支付配电站工程款28万元,并称因与欣武公司就通道开启的问题发生纠纷,尚有15.8万元未付,审理中建政公司表示只要欣武公司同意开启通道,其同意支付尚欠的工程款。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公司律师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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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4月3日,经有关部门协调,欣武公司与建政公司联合向欣武大厦业主出具了《关于欣武大厦、广中公寓实行统一小区管理的说明》,具体为:“欣武大厦与广中公寓是两幢相邻建筑,根据两幢房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无审批周边和中间的围墙。

  为实现两住宅由零星到整体,管理规范化,2003年4月3日,由区政府信访办牵头,召开了区武装部、区建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大宁街道办事处、欣武房产、建政房产、平型关路801弄居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会上根据两幢大楼的具体情况,经区房地局有关部门指导,今后两幢楼中间围墙拆除后将作为一个小区,由一家物业公司管理,业主统一由广中路进出。使小区健身设施、绿化等资源得以共享,为小区的业主创造一个舒适、安全的居家环境。”后因协调不果,建政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欣武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开启通道,并要求欣武业委会给予配合。

  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恒业公司与吴昕公司签订的《配电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配电协议的实质是以简媜公司提供的场地建设变电站,换取通过吴昕大厦通往广中路的通道,在两栋楼交付后使用。2002年4月,简媜公司向吴昕业委会出具承诺书,要求隧道在2002年4月至当年10月施工期间使用。吴昕业委会也同意了,这并没有违反经销协议。

  虽然《费用结算协议》未涉及隧道,但恒业公司包括简媜公司从未明确放弃该权利,故吴昕公司认为简媜公司放弃其对隧道的权利没有事实依据。恒业公司关于恒源大厦的原有权利义务在简媜公司转入恒业大厦项目后由简媜公司继承,配电协议和费用结算协议实际由简媜公司和吴昕大厦继续履行。2003年6月,简媜公司取得恒源大厦交付使用许可证。可以认为双方约定的两栋建筑物已经交付使用。

  至于吴昕公司,其声称目前对吴昕大厦没有完全的权利。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过程中,根据房屋建设的客观情况,为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管理的正常需要,会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协议效力应在小区建成后到达全体业主,不能以现在房屋所有权归小业主所有为由推卸责任,其主张通道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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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开通通道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可以支持。吴昕业委会以两栋楼完全分离且各有通道为由,不同意简媜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仍应配合上述行为。至于通道的开通,可以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故判决:吴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恒源大厦与吴昕大厦之间的围墙处开通通道(从围墙北端向南延伸,宽度为10米)。通道开通费用由简媜公司承担,吴昕业委会配合上述项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昕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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