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
根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律师应注意,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辩期为满前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在开庭前组织调解。
笔者认为,婚姻调解前置程序并没有错,错的是调解人员的误判或者急功近利。任何法律规定都不是万能的,有利也会有弊。这就要求调解人员学会趋利避害。无论如何,调解的初衷都不应当被忘记,就是为了维系婚姻之稳定,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只有在十分确信婚姻已经完全破裂的前提之下,调解人员才有充足的理由试图穿针引线让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以便牺牲更小的利益化解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更大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