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谈离婚案证据(下)

日期:2020-12-11 阅读: 关键词:上海婚姻家庭律师,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谈离婚当中涉及财产分割、抚养权等纠纷时,需要收集哪些证据?16、对于家具、家电等情况,律师可建议当事人罗列一份财产清单,并说明家具、家电的品牌、规格、数量、材料,并将清单按婚前和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财产的类别列出,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谈离婚案证据(下)

  17、如果当事人一方或一方持有贵重金属、珍贵古玩字画或其他具有较大价值的财物,律师可拟定详细的有关表格,收集能够证明上述财产所有权或价值的证据,并注意保全证据。

  如果相关动产易灭失,或者对方当事人有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危险,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对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公证、照相、取证等。

  19、如当事人拥有车辆,律师可向委托人或车管部门收集行车证、购车合同、发票或出资证明等有关证据,调查了解有关车辆是否存在贷款、贷款本金、还贷情况、贷款余额、牌照信息、车辆现值等,并询问现有车辆的实际使用人。

  20、律师可以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双方名下企业投资权益,并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的企业档案,对下列资料进行调查:

  (1)申请设立企业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企业设立时的出资人名册、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金额;

  (3)年度财务报表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在内的会计报表;

  (4)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的登记是否进行了变更;

  (5)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时,当事人是否私自转让企业投资权益,是否转移企业资产,是否恶意伪造企业债务;

  (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前景,以了解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企业投资权益对应的市场价值;

  (7)律师在收集上述工商资料时,注意收集企业开立的基本和非基本账户的资料,以备必要时查询资金;

  (8)律师还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如企业网站、宣传材料、税务登记机关等,了解上述信息。

  21、代理人同居纠纷,应当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同居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同居的时间、是否属于非法同居、同居期间的相处状态;

  同居者的财产状况:同居者的财产来源、出资、产权登记、使用状况、同居者是否有其他书面约定、是否有债权债务、同居者的财产分割意见;

  同居者子女的基本情况:同居者子女的出生情况,过去同居者子女主要由哪一方抚养,现在同居者子女的生活习惯,同居者子女的抚养意见和能力,同居者是否有任何不良习性或疾病。有一方或双方没有其他的继子、养子或婚生子女;

  引起同居纠纷的原因及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

  共同生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主要争议焦点,如是共同生活的解除,还是财产分割,还是子女抚养权的争议;

  为了知道同居纠纷是否涉及第三者(特别是合法配偶和子女)的相关权益,由律师决定是否收集相关证据。

  22、代理人扶养纠纷,应当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一方当事人是否有遗弃、分居等情形,夫妻生活现状;两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收集一方生活困难情况和另一方抚养能力情况的证据;扶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决定抚养标准的依据。

  23、代理儿童抚养纠纷,应当调查收集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儿童的自然人基本情况:包括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以及子女是继子女还是养子女;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的基本抚养状况: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由谁抚养照料,目前居住状况,儿童对抚养人的个人选择倾向;养育纠纷双方对子女的养育有利或不利的各种因素;儿童抚养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一般生活标准;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及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等纠纷,应了解原离婚方式以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事实依据;当事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意见。

  24、代理赡养纠纷应当调查并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抚养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抚养能力;受扶养人的现况及是否有其他经济来源,是否有其他扶养义务人;抚养纠纷产生的原因;受扶养人及其所在地区的一般生活水平的需要。

  25、代理领养纠纷应当调查收集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谈离婚案证据(下)

  建立收养关系,签订收养协议,进行收养登记,并对收养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收养者对被收养者的实际抚养状况;请求撤销收养关系的理由;受领者的态度,如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以人的方式收养一个孩子所花费的费用和其它费用;领养关系建立后,领养人与生父、生母的关系和相处方式。

  26、代理人探望权纠纷应当调查收集证明下列事实的证据:

  与抚养权和探望权有关的生效文书,由法院或双方签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曾多次要求探望子女;直系亲属一方再三禁止或阻碍另一方探视子女的行为;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显然不适合继续探望孩子。

  27、应调查收集有关代理人婚姻效力或撤销婚姻纠纷的证据,包括:

  上海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夫妻一方重婚的事实;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禁止结婚;婚前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又没有治愈的;夫妻双方一方或双方目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当事人在胁迫下缔结婚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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