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纠纷律师带您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申请

日期:2023-02-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婚姻纠纷律师,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准予离婚时无过错方所享有的权利,权利义务主体都是法律所特有的。根据这一规定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不予离婚的裁定,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提起离婚诉讼的,根据第四十六条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上海婚姻纠纷律师带您了解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申请

  1、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人必须是无辜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提出,不能向他人提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重婚等违法婚姻导致的无效婚姻中的无过错方,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无论何种手段)不享有请求权,因为这样的无过错方不是合格的主体。

  2、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损害赔偿请求只能针对自己的配偶,而不能针对合法婚姻以外的人。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资格,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人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是指配偶一方有过错的配偶一方,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一方当事人向其配偶以外的第三方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不能支持这种做法。

  3、请愿权的行使必须以双方有过错从而导致离婚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组成部分:

  1、肯定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财产损失主要是由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一方配偶的财产损失,按损失的形式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损害,例如侵吞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导致受害人现有财产受到损害和减少的医疗费用,以及受害人因配偶一方遭受暴力而身体机能受到损害。间接损失是可赎回利息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实际利息的损失,但是实际利息是可以赎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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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没有侵权行为,受害者能够或应该获得利益,如果一方配偶在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以支持另一方的工作或学习,如果另一方配偶在事业上取得成功,赚取更多的收入,家庭资产将增加,投资伙伴将获得预期的利益。一旦一方的过错在离婚成功后,自然会导致无过错的预期收益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犯罪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并希望或允许这种损害发生的心理状态。疏忽是指一个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因为不小心而对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是无法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的,但是可以轻信地避免。

  3、必须有因果关系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法行为。由过错方实施的,必须是因婚姻关系破裂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都是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确定因果关系。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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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的精神损害只有在确认错误一方在法律上违反了法律,直接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但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的侵权责任的,应当按婚内侵权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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