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创业者都要知道的劳动争议误区中试用期那些事

日期:2021-06-11 阅读: 关键词:试用期,上海劳动者律师,上海劳动争议案律师

  劳动者和创业者都要知道的十大劳动争议误区之一,试用期那些事

  试用期期间是不是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在试用期间可以不用缴纳社保?在试用期间,是不是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劳动争议律师解析

  试用期,虽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其开始的时间显然就是用工之日。

  根据上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这是死规定,根本没有协商的余地。

  同样,根据社会保险法的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也是需要的用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由此可见,无论是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和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均是以用工之日为起始时间,也就说,假如试用期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就会面临被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的风险,以及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查的风险,因此,试用期期间内也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且办理社保缴纳手续。

  那么,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是不是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呢?

  当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司空见惯,实际上,如此行事法律风险极大。

  试用期是什么?

  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考察期间,但是,由于试用期开始之日,就是用工之日,也就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也就是说,试用期期间双方是存在正式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想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去进行,具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解除和第四十条规定的非过失性解除,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去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完全可以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选择权在劳动者这一方。

  在试用期内,假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当初招聘时约定的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金,但是需要足额支付试用期期间的工资;

  在试用期内,假如劳动者对工作不满意,可以提前3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即可,在此,对于通知的形式没有法定要求,打个电话即可,但是,过了试用期,劳动者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

         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对于试用期工资待遇问题,首先看劳资双方有没有约定,再看工资协定中有没有相应规定。如果既没有约定,工资协定中也没有相应规定,试用期工资待遇应和正式工的工资待遇一致。百分之八十是规定的试用期工资最低限,没有任何规定说试用期工资就是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相议就提出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时,劳动者应当并且有权提出异议。

  (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扼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它确保了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确立了将劳动者因探亲、结婚、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国家和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规定,从法律上排除了企业以非劳动者本人原因没有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拒付工资的可能性。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定最低标准条款,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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