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些当事人提出的困惑:1、我受了工伤,老板就不见了。不知道如何维权;2、自己查资料,却觉得法律书枯燥难懂;3、从网上求助,留言咨询很多律师,但还是觉得力不从心;4、找了一大堆案例判决,却被对方一句“中国的法律不是判例法”回答;5、我请了律师,但是请专业的工伤律师真的那么重要吗?
没错,聘请专业的工伤律师真的很重要!
不信,你看,下面的工伤问题有“多个答案”,只有专业的工伤律师才能告诉你。
15个常见问题:
1、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2、享受农村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如果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是否适用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4、法院判决没有劳动关系,还能认定工伤吗?
5、腰椎间盘突出是工伤吗?
6、值班睡觉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
7、交通事故责任不能认定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8、工作中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9、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如何索赔?
10、工伤保险缴费不足造成的待遇损失,用人单位应不应该赔偿?
11、职业病患者享受工伤待遇后可以要求其他民事赔偿吗?
12、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社保机构是否应支付工伤待遇?
13、超出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未报销的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
14、停薪留职期间加班工资是否计入工资标准计算?
15、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是否应该扣除侵权赔偿?
这些问题你知道多少答案?张士谦律师会在后面推的文章中逐一回答这些问题。
另外,每个问题都有多个答案,但法官只能做“选择题”。审理你案件的法官如何选择你给出的答案?
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伤事故;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获救后死亡;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劳动者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劳动者,除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16条
劳动者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