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资纠纷律师谈出差后被隔离工资正常发吗

日期:2022-03-26 阅读: 关键词:上海市,劳资纠纷,律师,谈,出差,后被,隔离,

  出差因为当地疫情不能回来工作,不管多久都可以正常拿工资?上海市劳资纠纷律师回答是的。用人单位安排出差,因疫情滞留,无法提供劳动的,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不能按停工生产处理。

 

  基本案情

  李是一家直辖市软件公司的工程师。2020年1月20日,由于客户需求,软件公司派李到湖北进行系统维护。后来,由于疫情,他无法返回。2020年春节后,软件公司因原材料供应中断等原因停产。该公司认为,李在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没有提供劳动力,因此按照停工生产的有关规定向他支付了生活费。李认为,由于公司安排出差留在湖北,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因此他向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请求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裁决软件公司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软件公司于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向李支付了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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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软件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停产期间,李因工滞留湖北,如何支付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个部门《关于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劳动关系问题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依法隔离但因政府依法采取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企业延迟复工或者劳动者不能返回工作岗位的,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第三,对于企业未返回工作岗位或企业未返回工作岗位但劳动者未返回工作岗位且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关于停止工作和生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李没有返回工作岗位,也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但由于用人单位安排出差而滞留在湖北,其滞留行为是由于完成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造成的,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因此李应在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正常劳动中领取工资。
 

  典型意义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情况下,在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担责任、渡过难关的同时,上海市劳资纠纷律师也要考虑劳动关系的个人属性和附属性特征,即劳动者的劳动以用人单位的安排为前提。如果因工作原因滞留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则应充分考虑不能提供劳动的合法性,这与工人能够提供正常劳动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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