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律师事务所解析工程造价由谁来审定

日期:2021-05-21 阅读: 关键词:工程造价,上海建筑工程,上海建筑律师事务所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以下称解释)第二十二条,固定总价合同无需进行造价鉴定。

  (2)根据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如约定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的,承包人可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亦无需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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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他情况下,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就需要对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事实进行证明,核心是对工程造价进行证明;在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价款结算或确认手续,无法确认工程造价时,承包人就必须提请造价鉴定。承包人未提请鉴定的,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即无法证明工程造价从而无法证明欠付工程款金额时,承包人就面临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的风险。

  (4)当然,在完成结算或确认手续的情况下,工程造价可以得到确认,如发包人主张造价错误,就应由其负责举证,如必须鉴定,则提请鉴定的义务人就是发包人。

  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一般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通常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审价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定。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也可以在施1二合同中约定工程造价的审定单位。如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审定的单位,对工程造价争议又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具有司法工程造价鉴定贷质的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上海建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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