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律师咨询

日期:2020-09-2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建筑工程合同律师,上海律师咨询

  上海建筑工程合同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能够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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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在《合同法》第286条,是指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在我国,发包人主导的市场是造成大量建设工程价款拖欠的主要原因,为了保护承包人及其背后众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平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贯彻公平原则而设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那么,应当如何认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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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建设工程律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对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留置权说、抵押权说和优先权说。我国通说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海工程建筑律师咨询:优先权是法律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弱者生存权利与社会秩序而赋予特定债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且优先权只能由法律规定,不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前提,也没有明确需要通过登记公示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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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具有支配性、优先性、从属性、法定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变价受偿性等担保物权的特征,是一项传统的法定担保物权。这些都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基础、生效及适用条件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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