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工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日期:2022-08-31 阅读: 关键词:上海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在施工合同中,承包商有时将一些土建、水电等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公司。然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有许多建筑劳务公司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公司将分包给建筑工程的个人建筑服务,在合同中,个人被称为项目负责人(与劳务公司没有雇佣合同关系) ,如果个人获得了项目但没有适当的资格,相反,建筑服务公司,个人(通常称为劳务承包商)被称为项目负责人,建筑服务公司向“项目负责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遇到不负责任的“项目负责人”,当受损害方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时,受损害方起诉法院,通常是建筑服务公司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无偿收益的不良后果。接下来上海建筑工程律师带您走进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问题的相关案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问题

  一、案情简介

  1、代理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江苏某建筑劳务公司与何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的劳动合同,原审被告知: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劳动报酬2996378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付款利息52436.62元;

  (3)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的主要事实理由:

  2、被告公司辩称:其未受到影响原告进行支付的劳务工程款,不存在返还原告该工程款的请求,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通过诉讼服务请求。

  二、主要争议焦点

  1、一审法院争议焦点: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多少劳务费? 原告为劳动服务项目向被告支付了多少费用?

  2、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原告应支付两被告劳动工程款10037880.7元,原告已支付两被告劳动工程款6215014元。

  3、主体资格。根据一审确定的事实,被告建筑服务公司同意并知悉原告以其名义委托服务公司支付被告劳动工程款项的事实,不存在事实上的违法行为;

  4、关于用人单位代表原告支付农民工劳动工资5664842元是否得到被告确认的问题,因为被告陈述不一致,无法提供农民工工资陈述和应支付金额的有关证据;在一审和二审中,被告对王证人关于他修改工资表的陈述前后不一致。被告人声称没有修改工资表,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受理;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2日,原星公司所有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工资5664842元,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他于2018年2月26日和27日发微信给原告的工作人员,更正并补充工资单有错误的事实。

  三、法院审判观点

  1、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员认为:被告应返还原告提供劳务工程款1841975.3元。基于被告何某某系被告某建筑企业劳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案涉项目的现场技术负责人,且被告何某某在出具给原告劳务服务公司的委托书中没有明确其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劳务能力有限导致公司该项目土建劳务承包单位负责人。因此,本案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劳务工程款1841975.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政策支持。

  2、在二审法院审理中,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何为某建筑劳务公司案件涉及劳务施工合同负责人,因此,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庭审陈述, 一审法院裁定,两名被告向原告返还劳动工程184197.3元,并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向建筑劳务公司提出的上诉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确,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护。

  四、上海建筑工程律师法律评析

  1、施工服务公司风险防范。 劳务公司不得以“项目负责人”的名义随意挂机,收取挂机费,如有争议,可追究施工劳务公司的法律责任,不承担损失。 这一案件对建筑服务公司来说,是一个值得任意坚持的深刻教训。

  2、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商在与建筑劳务公司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应当真实、准确地保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表。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表应当包括有关农民工身份证信息、银行转账账户、联系电话、可联系的实际住址等。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表已支付的情况必须让农民工亲自签字确认,并保留已支付工资的银行交易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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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和建筑劳务公司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结算事宜。因和解事项产生争议或一方拒绝和解的,相关方应保留相关证据,包括流程文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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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以上就是上海建筑工程律师为您讲解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建筑工程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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