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工程纠纷如何处理

日期:2022-08-06 阅读: 关键词:上海工程纠纷律师,工程纠纷

​  2003年11月30日,原告制作了全面竣工资料,并于2004年6月24日提供给被告,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于2004年7月21日出具了竣工资料来源审核指导意见,认为有7项内容比较不符合标准要求。2004年7月28日,被告致函原告,要求其尽快得到补充竣工资料。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工程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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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14日起,原告开始型钢起拔工作,至2004年8月19日,共计起拔型钢444根,因后续网络工程应用已经逐渐开始,现场无工作面,尚有52根型钢未起拔。被告曾出具金融工程资金结算书,其中载明,少用甚至部分地区水泥扣除117576元,水泥补差59267元,工期滞后2天,按双方合同约定逾期罚款1万元/天,由于原告施工风险原因事件发生变化严重管涌、地板及地下室施工方案无法支模、水泥浆流入市政排水管道和居民了解小区排水管道从而导致整个管道交通堵塞,致增加到了相应采取补救治疗措施费,应予扣除,因原告施工延误18天,且存在一定质量这一问题,未调派充足的机械及人力起拔型钢,故不再为了计算型钢超期租赁费,结算业务合计28573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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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骏丰物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上海强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110101元,并支付利息(本金2110101元,自2004年7月1日起至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上海强劲发展基础建设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上海骏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工期延误违约金300000元;

  三、上海强劲基础建设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上海骏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直接影响经济损失12032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23204.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422.48元、诉讼保全费14020元、审价费57161元、检测费20000元由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24.90元(已预缴),上海骏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89583.48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人数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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