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分析执行和解

日期:2021-05-13 阅读: 关键词:执行和解,执行和解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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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和解协议未能正常履行时,存在两种特殊情形:其一,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但是存在延迟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的情况,此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不能申请恢复执行,但针对延迟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的损害,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其二,和解协议虽然未全部履行完毕,但可能履行了一部分,针对已履行和解协议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和解协议履行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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