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签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律师咨询

日期:2020-09-2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上海合同律师

  上海合同律师说,在商业、债务纠纷中,合同往往是纠纷诉讼的重要证据,那么在签订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上海签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律师咨询

  1. 无合同不交易

  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

  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 有行动必留痕

  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约定,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也要留下书面凭证。

  3. 慎用善用公章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咨询: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在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处签字盖章,防止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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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慎用授权文书

  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 员工离职通知相关客户

  企业业务人员离开企业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 撤销问题合同注意期限

  如果认为客户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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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合同纠纷诉讼律师补充:《民法典》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 注意定金条款

  上海合同法律律师: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相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

  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支付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收受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认定为定金性质。

  8. 保证条款要明确

  如果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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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注意保证性质

  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双方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上海合同律师补充:《民法典》第686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0. 注意保证期间

  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债权人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采取“连带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债权人的担保责任。

  上海合同诈骗案律师补充:《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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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上海合同专业律师:第693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694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11. 抵押经登记有效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如需要对方提供抵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相关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如果合同相对方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办理登记手续。

  12. 质押要转移占有

  上海合同买卖律师:如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建议在签署合同时立即办理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的,质押不成立,将无法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

  上海合同纠纷诉讼律师说,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已成为市场主体交易的基本工具。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以上12个注意事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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