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房不认贷是什么意思?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不管购房者有没有贷款记录,只要购房者证明其名下无房,其就可以按照首套房认定;如果购房者名下已经有一套房,则无论是否贷款,贷款有无还清,再买房,都按照二套房来认定。银行办理贷款时,不会考虑购房者历史贷款记录。
认贷不认房是什么意思?
不再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二套房购买家庭只要还清首套贷款,再次贷款也将按照首套房认定。
大多数城市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是“认贷不认房”,住房套数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和认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
①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无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首套房贷款。
②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只有一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二套房贷款。
③借款人本人和配偶有两笔以上(含两笔)尚未还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则认定为三套房贷款。
另外,个人贷款购买的40年产权或者50年产权的房子,这些房子是否计入“认房”范围,其贷款是否计入“认贷”范围,要看各个城市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2012年8月15日,原告出售房屋,原本早就该过5年的房屋,由于被告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而未过5年,因此多交了50850元的营业税,这是由于被告原因给原告带来的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维修基金4754元及违约金520元;2、赔偿原告出售房屋时,因契税发票未过5年导致的相关税费损失5085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天津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主张赔偿损失不合理,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已经支付完毕,原告2012年8月15日卖房是原告自己选择的时间,多负担的税费应该由自己承担。原告可以选择不卖房或者晚一些再卖,选择何时卖房是原告自己的权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由被告承担违背公平原则。
上海专业房产律师 综上所述,违约方天津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合同成立时可以预见到其违反合同可能给守约方造成的税费损失,对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