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离婚后房子应该归谁上海

日期:2021-01-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婚姻房产律师,上海专业房产律师,上

  上海专业婚姻房产律师 夫妻一方出资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部房款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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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已经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归自己所有的,仍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先付首付款,然后到银行贷款,房子归自己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该房屋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所付款项和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平分;而未还贷款则是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房产落在对方名下,通常是出资方没有购买条件,以对方名义购买,按共有处理。如无特殊情况,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子归双方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计出资,一律平分。

  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各自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的出资情况不予考虑,双方均分。

  如果房子是在一个人的名下,那么法院基本上会根据共同生活期间、结婚后的共同用途,将其视为共同共有,而不是通常的按份共有。

  如非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按共同财产处理,或按借贷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综合判断购买的背景、出资数额,特别是公平角度,并无统一的标准。

  结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房屋产权证署名的司法实践问题。

  个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买房屋,如果房屋已支付全部房款,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如仅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但未付房款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房子是属于双方的,还是属于对方的,是属于一方的,实际上是一方给另一方的赠予,夫妻共同拥有房屋产权。

  两人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只有在一方名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入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一般被认为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家长出资购买房子

  父母出资(或付首付款)一方婚后双方出资购买的房屋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异后子女一方可给予适当多分。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情况比较普遍,且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多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不动产可以被认定为双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房屋归双方所有,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

  在离婚判决中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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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的司法实践

  尚未获得离婚房本:

  婚前夫妻一方婚前除部分放宽、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

  无房前先居住,有房后再另行起诉。

  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将第三人追加为第三人,而应采取以下措施:

  (1)经当事人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问题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诉讼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然后根据析产之诉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有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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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屋,并付清全部房款,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一方所拥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房屋是婚前一方已付全部房款购买的,为一方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只是一种物权凭证,决定房产归属的关键在于房产出资,而不在于房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即使结婚后才取得产权证,房屋仍属于一方婚前的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离婚时分割财产。

  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和财产利益,当事人可以协议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转让给他人。更改房产登记,将配偶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配偶双方应持有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如双方未就房屋份额作出特别约定,而仅加一方当事人之名,则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各占50%产权。为避免未来出现纠纷,法官建议双方应在房产证上注明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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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一方婚后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妇一方婚前以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只是改变了原财产价值存在的形态,穷流可追溯,购买该房屋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屋婚前的个人财产。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应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离婚分割。如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应视为出资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赠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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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夫妻一方婚前租住、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产权证明登记在一方名下,该如何认定?

  这类问题主要指房改房等具有福利性质的房产。此类房产的市场价格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通常与当事人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因素有关。大多数情况下,一方单位会将房产证直接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这类房产的分割问题极易引起夫妻离婚纠纷。

  婚前购买的公有住房,婚后由一方承租,可能存在以“共同财产购买”和以“个人财产购买”两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婚后购买的此类住房,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婚前一方以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这类房屋,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没有定论,一般对于这类房屋的归属问题极为谨慎。作者认为,由一方婚前租住并于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其所有权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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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贷款购买的房屋,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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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婚后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房产是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的名下,都不要问房子是贷款买的还是全部买的。

  但是,如果财产是以一方的名义登记的,那么另一方就有可能面临风险。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而另一方要求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要求另一方擅自处置该权利。

  法院提醒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应同时在购买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签字,并在双方名下办理房产证,以免日后出现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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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夫妻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分割财产?

  上海专业婚姻房产律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该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并将尚未归还的贷款认定为当事人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的一方予以补偿。”

  《司法解释三》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时,公众是可以参与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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