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的律师谈供暖漏水楼下遭殃四方谁担责

日期:2022-03-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房产,的,律师,谈,供暖,漏水,楼下,遭殃,

  楼上漏水起纠纷

  楼下住户:辛苦好几年,攒钱买套房,奈何屋外晴天屋内下雨,家具电器全浸泡,我该找谁去说理?

  房地产开发商:房子已卖出,且过保修期,有事找业主,此事与我没关系

  物业公司:漏水是楼上,并非物业管理区,要想去维权,还得是业主

  楼上业主:漏水与装修无关,是地暖管道有问题,这事你还是联系开发商和物业吧!
 

  案件详情

  李某系东港区某置地公司开发一小区业主,其入住后,楼上房屋被该置地公司出售给了郑某。郑某与置地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时(供暖)管线铺设进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置地公司自交付之日起,在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内,免费承担维修责任。2016年4月,置地公司向郑某交房,2019年10月,郑某第一次申请开通暖气供热。同年11月19日,楼下李某发现其卧室吊灯处漏水,遂通过物业公司联系楼上住户郑某查找原因,经勘查系郑某卧室地下暖气管道漏水,漏水管道处缠有绿色胶带。上海房产的律师经鉴定,李某遭受的损失为43400元,其诉至法院请求置地公司、郑某、物业公司给予赔偿。

  然而,置地公司主张,郑某房屋自交房起已过两个供暖季,已出保修期限,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主张,漏水处非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郑某则主张地暖管道存在质量问题,非其装修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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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认为,室内破损管道深埋于地下,缠有绿色胶带,且郑某装修仅进行木地板铺设,根据常理不会改变地下管道的现状,而漏水发生于郑某房屋第一次供暖试水阶段。根据合同约定和《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供热设施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上海房产的律师看因房屋漏水管道深埋于地面以下,如未供暖使用不能发现漏水问题,故2个供暖季应作实际使用两个供暖季理解为宜。


       郑某房屋地暖管线未过保修期,置地公司应当赔偿李某损失,遂依法判决置地公司赔偿李某损失23982元,驳回李某对郑某和物业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置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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