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动迁官司的著名律师谈拆迁条例到征收条例

日期:2021-05-21 阅读: 关键词:征收条例,上海拆迁法,上海打动迁官司的著名律师

  上海律师事务所 从“拆迁”到“征收”,不仅仅是用语的改变,更是制度的突破,文明的进步。过去的拆迁制度,是以建设单位和被拆迁人为主体,二者名义上平等,事实上建设单位和被拆迁人在实际地位、话语权等方面未必平等,导致有的家庭因为拆迁一夜暴富,有的家庭因为暴力拆迁而血泪满腔,更有大量因拆迁导致的群体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从拆迁条例到征收条例,这是一条布满荆棘的道路,在这条路上,无数人付出了血泪的代价,换来的是更多人的公平正义。上海打动迁官司的著名律师

  征收条例本着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从方方面面规范了征收制度。

  一、明确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关系主体。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并明确承担具体工作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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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界定了房屋征收的条件。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该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完善了房屋征收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还要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明确了征收补偿项目,提高了征收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五、加强了对房屋被征收人利益的保护。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从拆迁条例到征收条例,制度上前进了一大步,但真正的改变,来源于依法行政,只有法令得到真正的执行,所有美好的制度才能转化为百姓安居乐业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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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即国务院590号令,业内称新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业内称老条例,新条例与老条例有几下 几点重大调整和区别:

  1、适用范围的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于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否属于规划区域内或规划区域外。而老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都适用这条例,一些城中村在规划区域内而土地性质属集体土地,拆迁时会出现应用法律交叉问题,往往在拆迁补偿时对集体土地性质拆迁户在同一批拆迁中要制定不同的补偿方式。

  2、拆迁的法律主体不同。新条例规定了市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是被征收人,而老条例是拆迁许可证制度,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是拆迁人,房屋产权人是被拆迁人,同时规定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政府是第三方裁判员。

  3、拆迁的目的不同。新条例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变成了政府行为。而老条例只要是城市规划的需要,开发商看中的土地政府发了拆迁许可证就可以拆老百姓的房屋,拆迁中商业气息很浓,开发商有钱就能去拆老百姓的房屋对老百姓的个人房产保护成了空话,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

  4、新条例取消了政 府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征收人与被征收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报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后才能决定是否强制搬迁。而老条例规定政府可以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作出《裁决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政府可以直接行政强制拆迁。上海打动迁官司的著名律师 政府在拆迁工作主实际上起着主导作用,因为拆迁许可证是政府发的,土地出让协议是政府签的,政府签订的出让协议中都规定了交地期限,政府违约会赔偿,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可能站中间公平、公正的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利益,往往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调动一切行政权利来加快拆迁进度,经常出现侵害被拆迁利益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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