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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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


  原告杨付居因要求确认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兰考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海峰,被告委托代理人孟凡新、马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兰考县桐乡街道办事处(原城关乡)市皓村三组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和冷库。2016年11月17日,被告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组织大量人员将原告房屋予以强制拆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法律、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依法应予追究。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告合法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权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二、被告不具有强制执行权,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主体不合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法律并未授予被告强制执行权,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合法,应确认其违法。

  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在强制执行前,没有向原告送达强制执行其房屋的催告书,在程序上也应确认违法。

  四、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其对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先安置后拆迁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追究,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网上下载的兰考县政府关于调整市皓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通知;2、杨付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强拆现场的视频光盘及照片;4、餐饮服务许可证;5、食品流通许可证;6、个体商户营业执照;7、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被告兰考县政府辩称:

  一、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为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城市品位,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原告居住的市皓村张贴征地公告,听取了大多数群众的意见,一致认为“城中村”改造利国利民,并给予积极配合。但是,还有不少部分群众,为了自己的小利益,不能顾全大局,与政府谈条件、讲价格,提出过分无理要求,被告依法组织拆迁合理合法。

  二、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作为一级政府,具体事务应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催告通知书、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公告;

  2、豫政土(2013)503号文件;

  3、2012年11月2日兰考县2012年度第十批城市建设用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4、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兰国土资告字(2012)第60号征地告知书;

  5、2013年1月6日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方案;

  6、2013年1月12日市皓村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通告;

  7、2013年4月22日兰考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年4月29日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土地补偿登记表、青苗补偿登记表、征收土地补偿到位证明;

  8、兰考县市皓村社区征收拆迁明白纸;

  9、2016年9月20日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证明;

  10、2016年9月26日兰考县规划局调查复函;

  11、省政府关于在兰考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12、兰考县发改委关于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4、河南永旺置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明事实如下:杨付居系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三组村民,拥有兰城集建(土)字第0××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建有房屋。2016年4月11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兰综限拆字(2016)第67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杨付居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自行拆除在朝阳路西侧市皓村内新建设的建筑物并于做出当天即向杨付居进行送达,因杨付居拒绝签收,张贴其门墙上。2016年11月1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兰综催字(2016)19号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催告杨付居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次日起的十日内履行义务,并告知:“你户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仍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兰考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2016年11月15日,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综合执法局关于依法对杨付居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公告》(兰综强拆告字【2016】第36号),要求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一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2016年11月17日,兰考县政府组织人员将杨付居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另查明:2013年4月22日,兰考县人民政府做出《兰考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8号】,该公告第三项载明:“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1、城关乡市皓村集体耕地15.2431公顷、园地0.3019公顷、林地0.9260公顷、其他农用地0.2393公顷、建设用地6.6000公顷,共计23.3103公顷。”2013年4月29日,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做出《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兰国土资公告【2013】8号)。

  本院认为:

  首先,兰考县政府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本案中,兰考县政府具有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兰考县综合执法局做出的兰综催字(2016)19号限期拆除催告通知书中亦明确其将申请兰考县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且兰考县政府承认其组织实施了被诉的拆除行为。因此,兰考县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其次,兰考县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杨付居的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已经省政府批准予以征收,征收前系兰考县城关乡市皓村的集体土地,兰考县政府提供的兰考县规划局的复函不足以证明杨付居的房屋为违法建筑。兰考县政府称其对杨付居的房屋进行拆除系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书面催告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并且,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在书面催告的同时应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内容予以公告。本案中,兰考县政府未提供向杨付居依法送达书面催告书的相关证据,剥夺了杨付居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属于程序违法。综上,兰考县政府于2016年11月17日对杨付居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因该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予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兰考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11月17日对杨付居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兰考县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能仅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手续不全为由认定为违章建筑

  强拆必须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提醒注意,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1)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政府无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政府不守法,违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拆以补偿决定为前提,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拆的主要有两种情况: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及作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

  (3)对被征收拆迁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等保障,否则无权实施强拆。

  (4)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的;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老百姓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复议。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所以,遭遇违法拆迁时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复议,由复议机关及时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被征收拆迁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国家赔偿: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被征收拆迁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根据最高院发布过的很多政府强拆违法判决赔偿案例可知,对政府违法拆迁零容忍,改变官官相护的传统模式,依法判决赔偿,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府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知法犯法必须严惩,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对于征收拆迁过程中滥用职权等违法征收的,老百姓不要再继续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了,及时咨询委托律师启动法律手段维权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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