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纠纷律师事务所整合常见的婚姻纠纷有哪些

日期:2021-05-12 阅读: 关键词:婚姻纠纷,婚姻纠纷律师,上海婚姻纠纷律师事务所

  上海婚姻纠纷律师事务所  从大范围来讲,可以分三大阶段,婚约同居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把各个阶段所有产生纠纷的地方都包括进来共大致分以下六种情况:

  婚约纠纷

  为何会有婚约纠纷,有以下几点:

  1,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而西方国家的婚姻关系立法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还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由此产生纠纷。

  2,父母尊长强迫包办。

  3,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

  事实纠纷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姻问题无明文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事实婚姻一般是不承认、不保护的。因为它是违反法定结婚程序的违法行为。在具体调解处理时要掌握以下几点:

  (1)19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和保护,要从严掌握。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

  (2)对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又有一定正当原因的,可以予以承认和保护,但要指出其是违法的。在进行批评教育后,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发生纠纷按婚姻关系处理。

  (3)凡是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不予承认和保护,发生的纠纷不按婚姻关系处理。

  (4)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如女方怀孕,或已生育有子女,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女方及子女利益给予照顾。他们所生的子女,应认为是婚生子女。

  (5)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同时,应合理地解决因双方共同生活而产生的经济问题。

  离婚纠纷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所以是一种法律行为,就因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原来合法的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离婚有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两种。

  《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第25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几种主要的离婚纠纷

  (1)因封建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因利己主义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3)因草率结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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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因一方有生理缺陷或严重疾病而引起的纠纷。

  (5)因家庭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纠纷。

  (6)因性格、志趣不投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7)因一方违法犯罪引起的离婚纠纷。

  (8)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离婚纠纷都有其特点,调解此类纠纷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分析,依据《婚姻法》有关离婚问题的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调解离婚的,调解后要告知双方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原告诉称,1993年我与男方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并有一女。1999年起被告开始与异性×某来往,不但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夫妻。2004年,原告发现了被告的不轨行为,被告也承认了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双方均意识到婚姻已面临巨大的危机,于是2004年7月3日签订了《婚内财产约定》(下附)。

  主要内容有:

  1.北京市××区××路××号××小区××号楼301住房一套及室内全部物品归女方个人所有。

  2.女方名下个人存款归女方所有。

  3.女儿全部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时止的全部费用由男方承担。由于多年来女方独自承担女儿的所有费用,因此离婚时男方应偿还全部费用12.6万元。

  4.由于男方在××××年--××××年的数年时间与该公司×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令外界误认为该二人为夫妻。其行为严重损坏了女方名誉,背叛了家庭。男方为此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101万元,离婚时还清。

  约定人签名:         时期:   年  月  日

  当时被告表示痛悔前非,否则相关财产即按《财产约定执行》。但之后被告一直未中断与×某的来往,仍与其同居。故原告诉北京市某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及女儿的全部费用;按《婚内财产约定》将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牌小轿车判归原告所有,并且按《婚内财产约定》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101万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平淡,由于双方性格及事情处理的方式相差甚远,加之原告对我过多干预导致双方感情日趋冷淡,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所述我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事实依据,故不同意离婚。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按照我每月2000元收入的20%--30%标准支付抚养,不同意给付出国教育基金及出国费用。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内财产的约定对于所约定的财产的对象是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而原告所出具的《婚内财产约定》所约定的不仅包括财产,还包括孩子的抚养费、家庭既往的开支及精神损害赔偿,约定的范围远远超出财产的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我不同意给付原告要求的女儿出生后这些年的抚养费和自××年×月×日至起诉之日各项支出费用。住房及屋内物品、汽车及在原告处的存款可归其所有,但不同意给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于2004年7月3日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虽涉及财产分配、孩子抚养、精神损害赔偿等多项内容,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因被告在婚姻生活中确与她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系过错方,原告有权请求被告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因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应按照约定数额给付。故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牌小桥车归原告;被告补付女儿抚养费12.6万元,并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大部分财产归女方所有,并判决男方依照约定赔偿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

  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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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夫妻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但是抚养子女的方式会发生变化,由共同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不仅关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还影响到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正确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关系重大。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明显对子女抚养不利;母亲工作性质特殊,不便于抚养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不利于抚养子女等。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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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考虑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通常有了一定的辨别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外,也可以考虑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财产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债务清偿  上海婚姻纠纷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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