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日期:2021-05-12 阅读: 关键词:婚前婚后财产,财产纠纷律师,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首先,我们要明确哪些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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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婚姻法》将个人财产规定的很明确,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在实践中往往很容易出现夫妻一方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从而导致难以区分,使得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当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防止出现这种情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不要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混同,注意保留证据

  (1)婚前财产婚后处置所得如何保障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有两个判断的时间点:一个是结婚登记的时间,一个是财产取得的时间。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前个人财产;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对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婚后财产的取得完全系个人财产转化而来。

  例如:你在婚前有一套价值200万的住房,婚后你将这套房屋出卖,这时你就需要保存《房屋买卖合同》和转账凭证,同时注意新开一个账户存放这200万,不要与婚后所得的存款储存在一起。因为钱是种类物,如果你将钱都存在一起,就很难证明该存款中的200万元系出卖自己的婚前房屋所得,婚前所得与婚后所得混同,则法官很有可能认为则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婚前财产,不要让对方把你婚前个人财产卖掉,然后购买其他财产。把你的财产卖掉后,个人财产变成货币,从法律上来说,虽然这时候的货币仍然是个人财产。但这时候,就多了一个举证责任,即你必须举证证明该货币系出卖个人财产所得,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2010年11月28日,戚×死亡,遗留有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一套。2012年原、被告因法定继承纠纷诉至法院,2014年7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终字第719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对诉争房屋各自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现房屋一直由被告刘×独自居住使用,原告曾多次要求到诉争房屋内居住均遭被告拒绝,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归原告董×所有,原告按被告享有的所有权份额折价补偿被告;本案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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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刘×辩称,1.虽然当时判决为双方共同所有,但是从购买到装修,倾尽了我所有的精力和财力。对于这套房我付出了真情和感情。房屋的一砖一瓦、一草一木都是我的心血和付出。安居才能乐业,如果没有了安居,对于我一个独居北京的外地人来说何谈乐业;2.虽然判为共同所有,但我已经在里边居住长达5年之久,无论是周围的环境还是居住的环境,我已经适应和熟悉,这是我生活的基础。对此,我认为房屋归我居住,有利于我个人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3.我是非北京户口的外地人,不符合在北京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原本打算和戚×共同生活过好后半生,但是发生了意外,我现在已是年近五十的人了,如果没有了这套房,我将居无定所,无家可归。这对我个人的生活和社会的安定和谐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不将房屋判我居住,那将是对我极大的不公平。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同时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分析:共有人对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难以分割的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对房屋按份各享有一半的份额,且均主张自己获得房屋而给对方补偿。法院会根据法律和情理综合考虑予以判断。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董×和被告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各50%份额,双方没有约定共有的房屋不得分割,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故原告董×要求分割房屋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均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给付对方折价款,经本庭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对于房屋的归属问题,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在诉争房屋现在占有、使用上,2010年3月被告刘×居住、使用房山区××号房屋至今,原告董×没有居住。其次在原告董×、被告刘×现有居住情况上,被告刘×除诉争房屋外无其他房屋居住,原告董×虽自己没有房产,但一直和其母共同生活。第三在折价补偿给付能力上,原告董×、被告刘×均表示有给付能力。综上所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归被告刘×所有更为适宜。被告刘×给付原告董×房屋折价款20.375万元。

 上海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号房屋归被告刘×所有。

  二、被告刘×给付原告董×房屋折价款二十万三千七百五十元。

  三、驳回原告董×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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