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较有钱的一方胜率高吗

日期:2021-06-18 阅读: 关键词:抚养权,上海抚养权纠纷律师,上海离婚问题解决律

  前段时间,媒体报道了一则新闻“深圳离婚排队号至少等待一个月”,可见,随着思想的开放及个性的解放,现在许多婚姻生活不幸福,感情破裂的夫妻不会被传统观念所束缚,不再勉强自己,而选择离婚,重新开始。然而,离婚时,财产的分配问题是其次,孩子抚养权往往才是双方在离婚时均无法割舍的!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离婚时,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往往能与子女共同生活,失去抚养权的一方虽然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机会,但仍然是有探视权的,不过,孩子往往都是父母的心头肉,父母双方都会想要孩子陪伴在身边,因此,在离婚时,双方都会想方设法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甚至为此打得不可开交,最终,双方对于抚养权的归属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唯有起诉到法院,由法官定夺。在诉讼当中,经济收入较高的一方往往会觉得胜券在握,认为自己的收入证明足以证明了抚养孩子的优势,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父母的经济状况是决定抚养权的关键因素吗?

  上海离婚问题解决律师讲经济状况是否抚养权归属的决定因素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关于抚养权问题当然首先是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双方无法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在审理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
 

抚养权较有钱的一方胜率高吗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

  赵某是某公司的高级工程师,王某是某个学校的教师,赵某与王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2年生育女儿赵某2,因工作原因,赵某经常在外出差,未能及时照料家庭,赵某与王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但均想取得女儿的抚养权,赵某认为自己收入高,经济条件比女方优越,能给孩子过上更好的生活,接受更好的教育,哪怕自己出差也可以雇保姆照看好孩子,而女方每天也要上班,没有精力照顾孩子,因此,自己是抚养条件更好的一方。王某则认为自己经济收入虽没男方高,但好在每天能按时上下班,孩子的外祖父母也愿意帮忙照顾孩子,自己这边才是能够给予孩子足够、贴心的照顾的,并且一直以来,孩子跟着自己的身边时间更长,与自己更亲,因此认为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

  在这个案例当中,虽然赵某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是能为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以及教育环境,但赵某因工作原因需要经常出差,相比之下,收入较低的王某却能给孩子更多切身的照顾、陪伴,因此,王某在抚养条件的某些程度上是胜过了赵某的。毕竟,金钱并不能直接决定孩子是否能幸福、健康地成长,父母的切身陪伴及帮助对孩子的成长、身心健康往往更为重要,且即便是双方离婚了,无论是否取得抚养权,都对孩子负有抚养的义务,并未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也需要承担孩子的生活、教育费用,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为了孩子也可以主动承担多一些费用,因此,经济状况是影响抚养权归属的因素,但并非是决定因素。

  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判定标准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大原则,相关法律对此做了如下具体规定:关于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可随父方生活。

抚养权较有钱的一方胜率高吗

  二、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判定标准关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此外,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判定标准法律对离婚时抚养权做出了规定,以后是否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变更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是因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子女再随其继续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无人照料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变更抚养权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变更,或者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讼。抚养子女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父母离婚,仍应当抚养子女,“抚养权”不可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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