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谁该享有抚养权?上海离婚抚养权案律师

日期:2021-06-04 阅读: 关键词:抚养权,上海离婚律师,上海离婚抚养权案律师

  小孩抚养权的判定标准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当然,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怎么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第一,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第二,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第四,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第五,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其实婚姻来之不易,我们要好好珍惜彼此,在婚姻里面,夫妻双方都是需要相互包容,理解的。退一步海阔天空。爸爸妈妈的感情很大程度影响到宝宝。如果爸爸妈妈长时间吵架,宝宝的心理就会变得更加孤独,敏感。

究竟谁该享有抚养权?上海离婚抚养权案律师

  【相关案件】

          原告王娟(化名)与被告康红(化名)1997年结婚,1999年生育一男孩康长(化名),2007年9月27日因感情不和在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康长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理,但离婚后婚生子一直由原告抚养,在XX山上学,2008年9月1日被告将康长接到XXX学,2008年9月5日原告以康长所就读学校是农村小学,又将康长转回XX山就读。现原告以孩子离婚后均随其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另查明,被告康红系XX公司第六公司八车队职工,属外招临时驾驶员,月工资1260元。原告诉称,原告王娟与被告康红在1997年结婚,1999年生育一子康长,2007年9月27日在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康长随被告生活,抚养费自理。但离婚后被告外出打工,把儿子康长交给原告抚养,原告一直抚养孩子。2008年8月被告私自把孩子接到外地上学,这对孩子今后的生活和学习都不利。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婚生子康长的抚养权,并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因为我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

  【案件焦点】抚养权是否能够变更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王娟与被告康红自2007年9月27日离婚后,其子康长一直随原告生活,并且在XX市读书,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孩子随其母亲生活较好,因此,原告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娟与被告康红婚生子康长自2009年7月起变更为随原告王娟生活,被告康红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至其十八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50元,有被告康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离婚抚养权案律师

  【总结】法院审理抚养权问题,应当本着对子孩子有利,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判断抚养权归属问题。父母也应当对自己的孩子负责,及时给与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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