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长期未交付安置房怎么办?金山区律师教你这样处理

日期:2022-11-07 阅读: 关键词:金山区律师,安置房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方和被征收方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双方约定采取安置房形式进行补偿。然而房屋被拆除之后,却经常出现征收方长期不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看完金山区律师的讲解你就明白了。

征收方长期未交付安置房怎么办?金山区律师教你这样处理

  一、征收方长期未交付安置房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要看被征地方是否长期未交付安置房。 无论逾期与否,首先,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屋交付时间。 拆迁补偿协议对安置房屋交付期限有明确约定的,逾期仍未履行安置房屋交付义务的,构成违约。

  如果拆迁补偿协议中未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时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工作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我们没有一个约定或者通过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使用协议补充;不能为了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施工合同风险相关法律条款问题或者市场交易行为习惯需要确定。”以及该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之间可以实现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自己随时学习要求学生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活动时间。”之规定。因此他们即使拆迁补偿协议未约定安置房的交付时间,行政权力机关也应在科学合理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环境权利。交付期限方面可以同时根据这些临时过渡期的相关业务约定来确定。据此就可以判断征收方长期未提供安置房是否安全构成逾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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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收方违约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因此,在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逾期不交付安置房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协议可以继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就近安置的原则,责令行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继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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